津国税际[2005]19号
颁布时间:2005-08-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审批程序的通知》(财税〔2005〕109号)转发给你们,现做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企业购进的软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需要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的,企业应在按照缩短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后的首个纳税年度,在报送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附送以下资料:
1.企业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的书面说明,包括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购置时间、品名、数量、折旧或摊销的具体年限等内容。
2.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价值证明(发票复印件或帐载净值)。
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还应提供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该企业为集成电路企业的批准文件。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审批程序的通知
财税[2005]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提高税收管理效率,现就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第一条第(六)项规定和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有关程序通知如下:
财税[2000]25号文件第一条第(六)项和第二条第(二)项关于“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规定停止执行。企业可在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自行确定符合财税[2000]25号文件第一条第(六)项规定和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购进软件或生产性设备的折旧或摊销年限,但该折旧或摊销年限一经选定,不得任意变动。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年度所得税审计时可要求企业提供有关适用财税[2000]25号文件第一条第(六)项规定和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事实证据或资料(包括实地调查);凡经审计认定企业不应适用财税[2000]25号文件第一条第(六)项规定和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