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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民政、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及年检审定工作的通知

市国税发[1996]105号

颁布时间:1996-04-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市国税各分局、各县国税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9号《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现就民政、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及年检审定工作安排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对民政福利生产企业、学校办企业原享受的流转税优惠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9号通知规定,继续执行至1996年底。

  二、对民政、福利生产企业、学校办企业原享受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三、对民政、福利生产企业、学校办企业的年检审定工作的要求及安排:

  1、各国税分局、县国税局,应会同各级福利企业和校办企业的主管部门,对所管福利企业、校办企业严格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1号a>财税字[1994]3号a>通知的政策规定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重新审定,对不符合减免税条 件的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即假福利、假校办或企业,应立即恢复征税。

  2、为加强对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减免税款的管理,对其应缴的流转税款、所得税款,按季申报审核减免,如不按期申报减免,应从次月起恢复征税。

  3、各基层征收单位,要对企业上报的申报减免税表,在审定批准后按季汇总上报市局。

  4、各单位应认真做好此次福利、校办企业年检审定工作,并逐户填写“福利、校办企业年检审定表”,由市局审批后,方可执行。审定工作应于1996年6月底之前结束,并将年检情况进行总结上报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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