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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对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5]218号

颁布时间:2005-07-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新《税收征管法》颁布实施以来,对实现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为进一步全面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做好税收征管工作,完善税收征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按照总局《关于开展对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2005〕641号)的要求,省局决定,从2005年7月开始对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所属期限

  自2001年5月1日新《税收征管法》实施以来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检查内容

  (一)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总体评价

  1、新《税收征管法》实施以来对税务机关税收执法的影响,实施前后有什么明显的变化。

  2、新《税收征管法》实施以来对纳税人履行权利和义务的影响,税务机关采取了哪些措施维护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3、新《税收征管法》实施以来对税收执法环境以及《税收征管法》在全社会产生的影响,列举具体实例。

  4、在贯彻落实工作中有哪些成功的经验和做法,有哪些不足或失误,执行中存在哪些困难和阻力。

  5、对完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哪些意见和建议。(二)税法宣传培训

  1、采取了哪些具体的措施和做法开展税法宣传培训工作。

  2、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对税法宣传、税法咨询工作的评价如何。

  3、税务人员对税法培训存在哪些要求。

  4、税法宣传和培训工作存在哪些不足。

  (三)制度和机制建设

  1、在新《税收征管法》实施以来,特别是近两年来,各省辖市税务机关制定了哪些税收征管的制度、办法、操作规程,实际贯彻效果如何。

  2、对总局和省局近两年来出台的征管制度、办法是如何贯彻落实的,实际贯彻效果如何,有何具体的修改和完善的建议。 3、在制度建设和税收征管机制上存在哪些不足。

  (四)税收征管各环节

  1、税务登记

  是否按规定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纳税人的基础信息是否准确;对非正常户是如何管理的;是否进行了税源清查,有无漏征漏管户、机外循环户、假停业户、假注销户、假非正常户等。

  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制度落实情况,是否定期交换信息,是否对信息进行了分析比对。

  2、帐簿、凭证管理

  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制度落实情况。

  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等各环节的管理情况。

  3、纳税申报

  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是如何处理的;是否按规定审批延期申报。

  4、税款征收

  是否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现象;是否有违反规定审批减税、免税的行为。

  是否按规定审核延期缴纳税款;是否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对符合欠税公告条件的企业是否进行了公告。

  对哪些纳税人采取了核定应纳税额的方式,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核定;对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是如何定税的,未达起征点户是如何认定的,是否有人情税、关系税的行为。

  委托代征税款的情况如何,有无违反规定委托代征的现象。

  对纳税担保、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是如何操作的,有无违反规定的行为;在实际执行中有什么困难,有何具体的完善建议。

  5、税务检查

  按照《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5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豫国税发[2005]147号)要求进行,不再重复检查,但执法检查的结果将作为本次专项检查的重要组成部分。

  6、日常检查

  对纳税人进行日常检查的程序、内容包括哪些,存在哪些问题;在日常检查中遇到哪些困难,有何建议。

  7、法律责任

  是否按照规定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了处罚,处罚的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依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

  有无发生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行为;在税务行政复议中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三、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检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阶段,7月份开始,8月20日前结束。首先,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税务人员认真学习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总局制定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总局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省局制定的有关制度、办法、操作规程等规定,做到知法懂法。其次,对照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检查内容,结合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对新《税收征管法》实施以来的征管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第三,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建立健全各项征管制度。

  第二阶段,抽查阶段,9月份开始,9月30日前结束。省局抽调各市业务骨干分成若干组对新《税收征管法》实施以来各地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具体抽查方案另行制定。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10月份开始,10月31日前结束。对整个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总结,针对性地找出贯彻落实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和面临的困难及问题,认真总结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并为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和完善税收法律体系提出意见和建议。

  检查要从四个方面着手,即面对税收征管的实际工作和所遇到的各种问题是否“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有法可依:检查在法律规定方面存在的缺位和不足,以及因规定不明确造成难以执行的情况,并提出完善、补充、细化、量化法律规定的意见和建议;有法必依:检查有无不依法执行的情况,有无越权、不履行应履行权力、滥用权力;执法必严:检查是否存在执法随意性,对自由裁量权的使用是否适当,是否确定了合理、完善的岗位职责,并依法履行岗位职责;违法必纠:对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是否依法予以追究,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及时发现税收违法行为,存在哪些“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的问题。

  对税收征管各个环节的检查,要针对近几年的具体做法,认真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查找和分析存在的不足和所遇到的各种阻力,要结合具体案例、数字和做法对税源管理、缓税审批、欠税管理、税款追缴等进行重点检查。

  四、检查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省辖市国税局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指定一位局领导具体负责专项检查工作,并成立征管、征收、税政、稽查、法规等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由征收管理科牵头组织实施。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层层落实、严格把关的原则,做好专项检查工作。

  (二)扎实开展,注重实效

  要注重内容和实际效果,不搞形式化、走过场。检查前要组织参检人员对有关法规和政策进行针对性培训学习,制定详细检查方案,做到有的放矢。要根据检查任务情况,抽调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高、作风过硬的人员组成检查组开展重点检查。

  (三)多措并举,全面检查

  各级税务机关主要以自查和互查的方式对新《税收征管法》实施以来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也可以邀请部分纳税人和社会有关方面召开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座谈会、开展网上调查、对纳税人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各地自查期间,省局组织督导组对各市的检查情况进行督促和指导,自查结束后,组织检查组对各地进行实地抽查。在整个检查期间,要做好准备,随时迎接总局的检查。

  (四)加强沟通,及时上报

  检查期间,各地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对重大问题要及时报送。对各地自查出的问题,主动向省局报告并采取相应整改措施的,省局可不予通报;对隐瞒不报,一经发现将通报全省,并作为年度目标考核的内容进行考核。自查工作结束后,各市应于8月20日前将自查工作总结、典型案例、相关数字一并报送省局(通过FTP上传至:CENTRE/征管处/征管法检查)。检查报告中既要包括对贯彻落实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基本情况的评估和说明,又要包括对重点问题的评估和分析,要有典型案例,有数字,有分析,有说明,有建议。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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