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税二[1994]424号
颁布时间:1994-07-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税务局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开发区分局:
接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申请对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其各分中心减免有关税的请示》,市局进行了认真研究。鉴于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其各分中心是经市政府批准成立,运用房改资金专项用于康居工程和各单位的住房建设,用于支持个人和单位购、建住房,以服务房改,解决职工住房困难的实际情况,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减免所得税的规定,通知如下:对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其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分中心名单附后,自开办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对本通知下发后,经批准新成立的独立核算的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凭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批复,到当地税务机关按上述规定办理免税手续。
附:已批准成立的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名单
1994年7月14日
附件:部分分中心编号
01 东城区
02 西城区
03 崇文区
04 宣武区
05 朝阳区
06 海淀区
07 丰台区
08 石景山区
09 房山区
10 门头沟区
11 大兴县
12 通县
13 平谷县
14 密云县
15 昌平县
16 怀柔县
16 燕山石化公司
17 建工集团
18 百货大楼集团
19 市政工程局
20 城建集团
21 煤炭总公司
22 仪器仪表工业总公司
23 住总集团
24 农办
25 北京北辰实业集团公司
26 市机械工业管理局
27 环境卫生管理局
28 经贸委
29 印刷工业总公司
30 城建开发集团
31 医药总公司
32 市委市政府机关
33 石油产品销售总公司
34 文教办
35 化学工业集团公司
36 市房管局
37 市公交总公司
38 同仁堂集团公司
39 北京建筑材料集团总公司
40 市矿务局
41 市一商局
42 市纺织工业总公司
43 市电信局
44 北京供销合作总公司
45 市旅游局
46 市园林局
47 市粮食局
48 市劳改局
49 西单商场
50 市饮食服务总公司
51 北京食品工贸集团
52 市外企服务公司
53 北京东安集团
54 北京市旅游商品供应服务总公司
55 北京友谊商业集团
56 中国北京全聚德烤鸭集团公司
57 烟草专卖局
58 北京建材经贸集团总公司
59 北京市邮政局
60 北京市第一轻工业总公司
61 市环保局
70 航空航天工业部(航空系统)
71 航空航天工业部(第三研究院)
72 航空航天工业部(第一研究院)
73 交通部第一公路工程总公司
74 航空航天工业部(第二研究院)
75 铁道部十六工程局
76 中建一局
77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78 航空航天工业部(第五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