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际[2005]30号
颁布时间:2005-09-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贷款担保业务计提坏帐准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凡有贷款担保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需计提坏帐准备的,应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国税外〔2004〕85号)规定,于计提当年提出书面申请,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批。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贷款担保业务计提坏帐准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850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资担保企业有关税收业务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10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从事贷款担保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坏帐准备年末余额不超过其提供无抵押物、无质押物的担保的银行实际放款年末余额的3%为限,逐年计提坏帐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五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