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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陕西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的通知》和《关于旧版普通发票延期使用的通知》的通知

市国税发[1995]73号

颁布时间:1995-03-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陕西省国税局陕国税发[1994]66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的通知》和陕国税发[1995]24号《关于旧版普通发票延期使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版普通发票一律由市国税局统一印制。各县和闫良区不再承印普通发票,原各县和闫良区使用的旧发票监制章 一律于三月底上缴市国税局征管处。全市范围的自印普通发票一律层报市局征管处审批,并在指定的印刷厂印制。

  二、原库存的旧版发票,为避免造成过大的损失,一律延期使用到一九九五年度。

  在旧版发票延期使用期间,要加盖“××国家税务局发票查验章 ”,“查验章 ”式样附后,请各局自行刻制。“查验章 ”加盖位置为发票联的右上角和每本发票的封面。

  三、为加强对新版发票印制的计划性,请各单位按附表普通发票的种类,预测半年的用量计划于三月底上报市局征管处。

  四、普通发票的使用范围,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9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超范围使用的,根据《全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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