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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锰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5]228号

颁布时间:2005-08-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锰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八月一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锰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1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5-07-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8月1日起取消税号为81110010未锻轧锰、锰废碎料、粉末的出口退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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