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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西安市分行、西安市税务局转发农总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农银发[1993]421号

颁布时间:1993-12-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农业银行西安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农银发[1993]251号《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市行。

  一、固定资产管理。

  (一)信用社固定资产实行总额控制,即拥有的固定资产净值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0%。购置固定资产要履行审批手续,购置汽车、电子计算机、传真机、打印机以及在15万元以上的房屋建设,均应报市行审批。联社与信用社之间的审批权限,由各联社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二)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率按3%掌握。

  (三)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1、房屋及建筑物20年2、机器、机械以及其它设备10年3、电子设备、运输工具与业务经营有关的器具、家具等。5年(四)固定资产分类、折旧方法。

  1、一般固定资产折旧主要指房屋及建筑物,采用平均年限法,年折旧率季(月)

  折额计算公式:(1-预计净残值率)

  年折旧率=──────────×100%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原值×年折旧率季折旧额=────────4原值×年折旧率原值月折旧额=─────────12

  2、对技术进步较快或使用寿命受工作环境影响较大的运钞车(指未列入成本,应当计提折旧的)、发电机、传真机、点钞机、打捆机等固定资产,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具体计提公式:2年折旧率=──────×100%折旧年限净值×年折旧率季折旧率=───────4净值×年折旧率年折旧率=───────12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信用社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净值平均摊销。

  (五)财产损失处理审批权限。

  1、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净损失(指扣除保险赔款和过失人赔偿以及财产残余价值后的净损失额),5万元以下的,由联社审批报市行备案。5万元以上的,由市行审批。信用社处理权限由联社确定。

  2、盘盈的固定资产净收入(指财产重置完全价值),应编制盘盈财产清单,比照盘亏财产报损的审批权限进行报批后,按重置完全价值计价入帐。

  二、资金多缺的处理权限。

  对出纳长短款,结算事故赔偿,错帐损失,经查明确实无法归还或追回的,每笔金额在500元以内的(含500元)由基层信用社负责人审批。每笔金额在5000元以内的,由区县联社审批。每笔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由市行审批。

  对已经批准报损的款项,经过继续追查收回的,属当年报损的,可转销原金额,如系历年报损的,则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有关帐户。

  三、成本管理。

  (一)代办放款的手续费,按实收利息的10%计付;收回已核销的放款,按收回本息的5%计付。

  (二)业务招待费。信用社业务招待费按比例控制使用,不得预提。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内的,不超过5‰;全年营业收入超过1500万元,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全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不足1亿元,不超过该部分的2‰;全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1‰。

  (三)管理费。上缴联社的管理费按全年营业收入的6%计算提取。

  (四)劳动保险费。信用社上交联社的退休统筹基金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合同制职工个人按月标准工资的2.5%交纳退休养老金,由信用社按月在工资中扣除。

  (五)待业保险费。城镇户口的合同制职工应按标准工资总额的1%交纳待业保险基金。

  四、其它。

  1、信用社需待摊或预提的费用,应报区县联社审批后方可摊销或预提,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一律不得待摊或预提。

  2、明年起,我市信用社一律实行按季核算,因此按照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及有关规定,按季计提应收利息和应付利息。实际收回或支付利息时,冲减已提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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