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际[2005]31号
颁布时间:2005-10-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卢森堡互免国际航空运输收入税收换函生效的通知》(国税发〔2005〕1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卢森堡互免国际航空运输收入税收换函生效的通知
国税发〔2005〕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森堡大公国政府对航空运输企业国际运输收入互免税收的换函,已分别于2005年7月22日和2005年8月4日由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和卢森堡财政部长荣克代表各自政府签署,现印发给你们。该换函自2005年8月4日起生效,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森堡大公国政府对航空运输企业国际运输收入互免税收的换函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森堡大公国政府对航空运输企业国际运输收入互免税收的换函
中方函
阁下:
我荣幸地提及两国航空企业从事国际运输取得的收入互免税收问题,并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建议以下安排:
两国政府指定的航空运输企业在对方国家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利润和收益,在对方国家免征一切税收。
如果阁下接受上述安排,我荣幸地建议,本信函及阁下确认卢森堡大公国政府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提上述建议的复函将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该协议将自阁下复函之日起生效。
顺致崇高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谢旭人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卢方函
阁下:我荣幸地确认收到您2005年7月22日的来函,内容如下:“我荣幸地提及两国航空企业从事国际运输取得的收入互免税收问题,并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建议以下安排:
两国政府指定的航空运输企业在对方国家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利润和收益,在对方国家免征一切税收。
如果阁下接受上述安排,我荣幸地建议,本信函及阁下确认卢森堡大公国政府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提上述建议的复函将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该协议将自阁下复函之日起生效。
顺致崇高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谢旭人
我谨确认,卢森堡同意来函内容,并请阁下接受崇高的敬意。
卢森堡大公国政府代表
财政部长
让.克劳德.荣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