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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处理期初库存纳税问题有关会计核算的通知》的通知

市税发[1994]68号

颁布时间:1994-03-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西安市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94)财会字第04号《关于企业处理期初库存纳税问题有关会计核算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企业1993年12月31日帐面“待扣税金”科目的余额仅指原实行购进扣税法的企业,因1993年当期扣除税金大于整体税金,将不足抵扣部分计入“待扣税金”科目,对这部分余额,可以转作1994年的进项税额继续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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