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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的通知[失效]

藏国税函[2004]46号

颁布时间:2004-04-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涉外局、稽查局:

    现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规则)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规则》的颁布实施对于促进各级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从严治队,合法、正确地行使职权,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税务机关新形象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税务部门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税务法制机构的人员,把行政复议工作落到实处。

    二、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各地(市)要首先做好《规则》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同时要以贯彻实施《规则》为契机,加强对税务干部执法素质的教育,切实提高于部的执法水平,规范执法程序,强化内部监督、制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严格依照《规则》开展税务行政复议工作。

    三、其他事项

    (一)按照《规则》要求,各级税收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行政复议工作,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因此撤销自治区及各地市原成立的“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所使用的印章同时作废。

    (二)税务行政复议所使用的税务文书,区局将统一印制后发放给各地。

    (三)各地按照藏国税函[2000]124号要求报送税务行政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从2004年6月起报送区局税政法规处。

    四、《规则》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通知》(藏国税发[1999]76号)同时作废。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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