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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际[2005]7号

颁布时间:2005-06-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78号)转发给你们,希知照。

  二○○五年六月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斯两国政府避免 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我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于2003年8月11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门分别于2005年4月22日和2005年3月24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自2005年5月22日起生效,自2006年1月1日执行。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2003年8月14日以国税函[2003]950号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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