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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调整后若干具体征管问题的通知

陕国税发[1997]68号

颁布时间:1997-04-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7]5号)已下发各地、市。为了贯彻落实国院关于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务税收政策调整后若干具体征管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税务局对纳税人的认定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的省、地(市)、县级分行、中心支行、支行(及相当于支行一级的办事处,下同),中国人保集团所属的省、地(市)、县级分支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所属的分支公司,以及其他从事金融保险业务的单位都应认定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

  二、国家税务局对地点的确定根据现行营业税条 例、细则规定,结合我省征收管理实际情况,省国家税务局对金融保险业的纳税地点规定如下:

  1、对金融、保险企业实行属地征收管理,金融保险企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金融企业应分别由省、地(市)、县级分行、中心支行、支行、保险公司应分别由省、地(市)、县级分支公司向当地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西安市辖区内省(本级)、市、区(县)金融、保险企业的纳税地点由西安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三、地方税务局的征管规定

  1、省内各银行、保险系统(不含西安市)和省级非银行金融机构应缴纳地方财政的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仍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负责征收管理,西安市金融保险企业营业税征管办法由西安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2、我省各银行、保险系统和省级非银行金融企业使用的专业发票,包括存贷、汇兑、转帐凭证,保险凭证,须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金融保险企业(不含西安市)

  使用的普通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管理,西安市金融企业所使用普通发票的管理办法由西安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四、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紧密合作

  1、各级国税部门(不含西安市)如查出纳税人有未申报的应税收入时,应及时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通报;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对企业查出的问题应向有关国家税务局及时通报。

  2、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工作需要,也应制定信息传递的协调征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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