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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西安市汽车配件、汽车维修行业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

市国税发[1996]462号

颁布时间:1996-12-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市国税各分局、县局:

  为了加强我市汽车配件、汽车维修行业普通发票管理,方便汽车配件、汽车维修企业就近购领普通发票和支持市交通局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加强行业管理,市局研究采取税务机关与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管理相结合的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六县一区”即兰田县、长安县、周至县、高陵县、临潼县、户县、闫良区的汽车配件汽车维修普通发票,一律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发放管理。市国税局一分局、二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新城分局、莲湖分局、碑林分局、雁塔分局、灞桥分局、未央分局的汽车配件、汽车维修普通发票由西安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负责供应管理。

  二、鉴于汽车维修行业普通发票系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经市国税局批准)印制管理。在市国税局没有统一印制之前,“六县一区”税务机关暂到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购领,购领时须持“发票介绍信”,行管处应建立台帐,保证供应。

  三、供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发票政策规定和管理范围进行发放,严禁超范围发放。

  四、购票单位须持“西安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领购薄”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签字盖章 ,供票单位依照审批的发票种类、数量进行发放。严禁超量发放。未持国税局核发的“普通发票领购薄”者,一律不许供应汽车配件、汽车维修行业普通发票。

  五、供票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用票单位领用汽车配件、汽车维修行业普通发票进行全面稽核检查或重点抽查,发现问题,按照管理权限及管理程序进行处理。

  六、市国税局对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普通发票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必须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将汽车配件、汽车维修行业普通发票的领、用、存情况报市国税局征管处。

  七、六县一区对汽车配件、汽车维修行业普通发票如何管理供应,由县、区国税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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