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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教育费附加率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三[1993]505号

京税三[1993]505号

颁布时间:1993-08-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税务局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3]36号《关于提高教育费附加率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其教育费附加按3%减半征收。

  本通知从1993年8月1日<税款所属月份>起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1993年8月13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教育费附加率的通知

京政发〔1993〕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中央在京(驻京部队)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推动本市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精神,市政府决定,从1993年8月1日起,教育费附加率由2%提高到3%。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其他规定,仍按市政府京政发〔1986〕9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199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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