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05-01-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各地方税务分局、各中央驻津集体企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税发[1996]217号)和《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2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集体企业清查出固定资产盘盈、盘亏金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由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分局审批;30万元以上的需报经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集体企业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应以调整后的原值为依据。当期全额计提折旧有困难的企业,经市清产核资办公室出具证明,主管税务部门同意后一般可在三年内到位。
三、集体企业在1993年7月1日以后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由我市财政部门实际退给企业的流转税,企业要全部做为“补贴收入”反映在企业当期损益中,上述税款,企业要首先抵补当年和以前年度的亏损及消化潜亏,对抵补亏损和消化潜亏后余下的净利润部分,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全部转作盈余公积处理。
四、集体企业对清查出来的各项有问题的应收帐款,确实不能收回的帐款,经审批后,作为坏帐损失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按规定可以提取坏帐准备金的企业,要先用坏帐准备金予以核销,不足部分在20万元以下的(含20万元)由区、县地方税务分局批准;超过20万元以上的需报经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后分期计入损益。
(二)对不提取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已发生的坏帐损失,在20万元以下的(含20万元)由区、县地方税务分局批准;超过20万元以上的需报经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后分期计入损益。
五、集体企业要在资金核实工作中按要求填制《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格式附后)一式四份,并在1998年7月20日前上报主管税务部门进行审批。
六、凡在我市开办集体企业3户以上中央各部、委驻津企业、单位应将主管税务部门审批后的各集体企业的《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录入计算机进行汇总,并在1998年7月30日前将汇总软盘(一式一份)和《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一式四份)上报市清产办进行审核。
凡在我市开办集体企业3户以下中央各部、委驻津企业、单位应由各集体企业将主管税务部门审批后的《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一式四份)于1998年7月20日前上报市清产办进行审核。
附件:
一、《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略)
二、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具体规定>的通知(略)
三、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