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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置国产设备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际[2005]23号

颁布时间:2005-08-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置国产设备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7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购置国产设备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和相关利润再投资退还企业所得税涉及的有关政策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应按实际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计算抵免税额。

  二、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将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我国的,凡该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已抵免购买国产设备允许抵免的所得税额的,在计算再投资退税额时,应按企业实际负担水平确定,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公式中的“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和“地方所得税税率”,应按以下公式确定:

  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该税后利润所属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该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原实际适用的地方所得税税率=

  该税后利润所属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地方所得税税额

  该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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