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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关于省属交通企业实行统一所得税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陕财工[1994]27号

颁布时间:1994-05-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财政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及有关规定,你厅所属企业(企业名单附后),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统一按应纳税所得额上交33%的所得税,省汽车工业贸易总公司税后利润按15%上交省财政,其他企业税后利润暂不上交。原省财政厅对省公路机械厂实行的承包上交利润协议书同时废止。

  实行统一所得税办法后,各企业交纳的所得税就地交入省级金库。考虑到省公路机械厂近几年技术改造任务重的实际情况,决定从九四年到九五年底,省财政每年按该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额的50%返还给企业,这部分资金作为国家对企业资本的投入,专项用于技改项目。对尚未列入企业名单并实行独立核算的各类省属经济实体,其应纳所得税也应如数就地解交省级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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