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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肃税收法纪保证新税制正常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市国税发[1994]77号

颁布时间:1994-12-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国税发[1994]43号《关于严肃税收法纪、保证新税制正常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执行。

  市局曾以市税发[1994]155号《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政策处理意见的通知》第一条 “关于生产企业从民间收购废旧物资用于连续生产,无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扣税问题”中规定:“对一般纳税人为了生产而从民间收购的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暂比照对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的扣税办法,即: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根据今年十月份全国流转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流转税工作会议精神,为了统一税法,严格以法治税,经研究,将上述规定修改为:一般纳税人为了生产而从民间收购废旧物资,凡设立了独立核算门市部并通过门市部收购废旧物资的,其独立核算的门市部可按(94)财税字12号通知中的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待。原规定执行至1994年11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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