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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取消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计取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系数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二[1994]6号

颁布时间:1994-01-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税务局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市计委、市城建委、建行市分行联合下发的建京银经[1993]第65号《关于取消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计取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系数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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