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5]111号

颁布时间:2005-07-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则(试行)》印发执行。

  附件1: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告知书(申请人)

  附件2: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告知书(利害关系人)

  附件3:税务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

  附件4:税务行政许可听证笔录

  附件5:税务行政许可听证报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大连市地方税务机关正确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规范税务行政许可听证工作,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大连市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试行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许可需要进行听证的,适用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税务行政许可听证(以下简称许可听证)是指有权作出行政许可的地方税务机关对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许可事项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在税务机关主持下,由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论证,制作听证笔录,以保证行政许可公正合法实施的制度。

  第四条 许可听证由市局及区(市)县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部门)组织实施。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单位或个人实施许可听证。

  第五条 实施许可听证,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听证会应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六条 实施许可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和效率的原则。

  第七条 对依法应进行听证的许可事项,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依法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机关对公民、法人作出下列许可事项决定前,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二)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许可事项;

  (三)税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第九条 税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制作《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告知书》,书面告知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无法书面送达的,或利害关系人不明确的,可采取公告送达方式。

  第十条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告知书》应标明以下内容: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举行听证的法律依据;

  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实施许可听证需要公告的,税务机关应于举行听证二十日前,将听证公告告知当事人。

  听证公告可以在大连市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也可以在大连地税网站(http://www.dl-l-tax.dalian.gov.cn)上公布或在税务机关办公地点张贴。

  听证公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及内容;

  (二)听证当事人的范围、条件;

  (三)听证当事人的参加方式;

  (四)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五)应当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自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逾期未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后二十日内,依照本规则的规定组织听证;并于举行听证会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等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无法书面通知的,可采取公告方式通知。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通知者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税务许可事项和内容;

  (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的姓名;

  (五)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主要内容;

  (六)缺席听证的法律后果;

  (七)告知被通知者有关注意事项;

  (八)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第十四条 当事人提出举行听证要求后,税务机关发现自己拟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不当,应当及时予以改正并向有关当事人通报有关情况。

  第三章 听证参加人

  第十五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

  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由税务机关负责人指定本机关法制部门工作人员担任,但法制部门工作人员为行政许可审查人员的除外。

  根据听证需要,税务机关负责人还可以指派一至二名工作人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工作。

  第十七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办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通知听证参加人;

  (四)询问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五)接收有关证据。

  第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是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该行政许可事项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该许可事项的公正听证的。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认为听证主持人有上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于举行听证的三日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税务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决定。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向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听证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的,必须有委托人的明确授权。

  第二十条 听证当事人不得超过二十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符合法定条件,经申请或者税务机关通知,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参加听证。

  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数量众多的,可通过推选等方式,由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代表参加听证。税务机关应当将确定的代表名单向其他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公开。

  听证可根据需要设旁听席,旁听申请人应在举行听证五日前到税务机关办理旁听手续,经税务机关审定后,旁听听证会。旁听人员在听证会上没有发言权,但可以在听证会后以书面形式向听证主持机关反映自己的观点和意愿。

  第二十一条 行政许可审查人员必须参加听证。

  与许可事项有关的证人、担保人、有关专家也可以参加听证。

  第四章 听 证

  第二十二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当事人、行政许可审查人员和其他人员是否到场,询问听证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宣布听证纪律。

  第二十三条 听证纪律包括以下内容:

  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退出听证会场;

  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或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听证纪律的,听证主持人有权警告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可以责令其退出听证会场。

  第二十五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首先宣读并出示税务机关负责人授权主持听证的决定;

  (二)听证主持人查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行政许可审查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是否到场,并核实其身份;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组成人员:包括主持人、记录员等;

  (四)听证主持人宣读税务机关拟作出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五)听证主持人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

  (六)行政许可审查人员提出拟作出的许可决定的事实、依据;

  (七)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八)经听证主持人允许,证人、担保人等有关人员进行陈述;

  (九)在听证主持人组织下当事人双方互相发问、辩论、质证;

  (十)听证主持人按照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行政许可审查人员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听证主持人认为依据有疑问,理由不充分,无法听证辨明的,可以宣布中止听证,责令许可事项审查人员对事实、法律依据等重新进行调查核实。

  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可以申请对有关证据进行重新核实,或者提出延期听证;是否准许,由听证主持人作出决定。

  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恢复听证的时间、地点,并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六条 听证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中止听证:

  (一)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会的;

  (二)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放弃申辩权和质证权,声明退出听证会,或者不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擅自退出听证会的;

  (三)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违反听证纪律、不听警告的。

  第二十七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主持人有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可以在听证终结前提出异议。听证主持人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原行为;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可以驳回异议,并说明理由,记录在案。

  第二十八条 听证会的全部过程,应由记录员记录,听证会的笔录应向参加听证会人员宣读,确定无误后,分别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许可审查人、主持人、记录员、证人、担保人签名或盖章。经听证主持人审阅、签名后,交税务机关负责人审阅。

  第二十九条 听证结束后五日内,听证主持人应当制作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送税务机关负责人。

  听证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听证的基本情况;

  (二)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主要意见;

  (三)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听证结束后五日内,基层局应将听证报告及听证笔录复印件各一份上报市局政策法规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在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可以再次举行听证。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在听证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听证当事人。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二)违反听证程序的;

  (三)剥夺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的;

  (四)故意作虚假听证记录的。

  第三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过程中违反本规则的规定,给税务机关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其过错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税务行政许可听证的格式文本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制定。

  第三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提供组织听证所必需的场地、听证费用及其他办案条件,不得要求听证的当事人承担或变相承担听证费用。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2005年7月1日起试行。

  附件1:大连市地方税务机关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告知书(申请人)

  大地税

  许告字( )第号

  ___________________(当事人):

  对你(单位)申请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拟作出

  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拟作出的许可决定及法律依据:

  二、你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如果你是公民(法人),申请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到与他人有重大利益关系,你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若你符合上述听证条件,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日内向本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注:1、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纳税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制

  附件2:大连市地方税务机关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告知书(利害关系人)

  大地税

  许告字(  )第号

  __________________(利害关系人):

  对_________(单位或个人)申请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拟作出决定。

  因涉及到与你有重大利益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拟作出的许可决定及法律依据:

  二、你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如果你是公民(法人),他人申请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到与你有重大利益关系,你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若你符合上述听证条件,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日内向本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注:1、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纳税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制

  附件3:大连市地方税务机关税务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

  大地税

  许听字(  )第号

  __________________(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现就你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_________,拟作出如下许可决定_________.为保证此项许可决定公正合理,兹定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_(地点)_________举行听证会,请准时参加。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会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本次听证由_________(姓名)主持,_________(姓名)记录。如你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需要申请回避的,请在举行听证三日前提出,并说明理由。

  你如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于举行听证的三日前,将委托书提交我局审核确认。

  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

  日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听证申请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制

  税务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送达回证受送达人

  送达地点受送达人签名盖章

  收件时间

  年  月

  日代收人代收理由及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拒收理由及日期见证人签名或盖章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附件4:大连市地方税务机关税务行政许可听证笔录

  第  次听证

  共  页第  页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拟作出的许可决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听证主持人:_________记录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行政许可审查人员(姓名):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听证参加人(姓名):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听证参加人(姓名):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笔录内容:

  注:1、听证笔录可以另附页;

  2、听证主持人、记录员、许可审查人、当事人、代理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分别在听证笔录最后一页签字。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制

  笔录附页

  听证主持人(签名):

  记录员(签名):

  行政许可审查人(签名):当事人(签名):

  代理人(签名):

  证人(签名):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制

  附件5:税务行政许可听证报告

  税务行政许可

  事项

  听证情况

  审查人员意见

  当事人

  意见

  利害关系人

  意见

  法制机构处理意见和

  依据

  备注

  审查人员签字:

  法制部门负责人签字: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制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