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1994-05-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各税务分局:
为适应税制改革的需要,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税收征管,公平税负,促进平等竞争,针对当前客运出租汽车普遍承包承租给司机个人经营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客运出租汽车实行单车定额定率征税的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经营客运出租汽车的运营收入,均由承租承包的司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个人所得税法》等税收法规,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为简便纳税手续,增加透明度,公平税负,对客运出租汽车的运营收入,一律按市政府津政发[1993]75号文件对个体出租汽车的征税规定,依8%综合负担率征税。
三、客运出租运营收入的定额标准(见附表)如下表
┌─────┬──────────┬───┬───────┬───────┐
│ │ 小 轿 车 │大发车│ 旅 行 车 │ 大 客 车 │
│ 车型类别 ├────┬──┬──┼───┼───┬───┼───┬───┤
│ │ 豪华 │标准│普通│ 微型 │10人座│16人座│32—39│40人座│
│ │ │ │ │ │ │ │ 人座 │至以上│
├─────┼────┼──┼──┼───┼───┼───┼───┼───┤
│公里租价元│1.80- │1.40│1.20│ 1.00 │ 1.40 │ 1.60 │ 3.20 │ 3.80 │
│ │ 2.00 │ │ │ │ │ │ │ │
├──┬──┼────┼──┼──┼───┼───┼───┼───┼───┤
│ │司机│ 3,600 │3300│3000│2,600│3,800│4,300│5,200│5,500│
│月计│ 1人│ │ │ │ │ │ │ │ │
│税营├──┼────┼──┼──┼───┼───┼───┼───┼───┤
│业额│司机│ 5,040 │4620│4200│3,640│5,320│6,020│7,280│7,700│
│ │ 2人│ │ │ │ │ │ │ │ │
└──┴──┴────┴──┴──┴───┴───┴───┴───┴───┘
计税营业额,适用税率的调整,由天津市税务局负责。
四、为了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收入的源泉控制,防止税款流失,企业与出租汽车司机个人不论以何种方式承包承租,均应由各税务分局为企业建立代征代缴关系,由企业代征代缴税款。
五、对出租汽车司机个人上缴企业的管理费、承租金、承包费等,暂免征营业税。
六、以上办法不适用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按现行办法征税。
上述税收的征收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