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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财社[1997]38号

颁布时间:1997-07-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财政厅

各地市财政局、卫生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支行,省级各有关部门:

  《陕西省卫生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从一九九七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

陕西省卫生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发展农村卫生事业,提高广大农民的健康水平,逐步改善农村医疗条 件,建立健全农村卫生医疗保健网,根据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中在全省范围内征收卫生事业建设费的决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征收范围和标准

  1.全省境内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按应缴纳消费税额的3%缴纳卫生事业建设费。

  2.全省境内社会团体、集体经济组织、个人自筹资金举办的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和各类公立医疗机构用自筹资金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医疗机构(以下统称社会医疗机构),按医疗服务收入额的5%缴纳卫生事业建设费。

  3.全省境内从事医学美容(包括美容外科、一般美容手术、物理美容、药物美容)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按美容服务收入的5%缴纳卫生事业建设费。

  二、征收机关和征收办法

  1.按应缴纳消费税额计征的卫生事业建设费,由纳税人向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时一并申报缴纳。

  按医疗服务收入计征的卫生事业建设费,由社会医疗机构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按美容业服务收入计征的卫生事业建设费,由纳税人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在缴纳营业税时一并申报缴纳。

  2.卫生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报解和入库由各级国库和各专业银行办理。

  3.各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使用“一般缴款书”征收农村卫生事业建设费。

  4.各缴纳单位和个人,应在月终后15日内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或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农村卫生事业建设费,并如实提供资料、报表。对隐瞒收入、转移资金、漏缴少缴、拖延缴纳等行为,由征收机关商同级财政部门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执行处罚。对逾期不缴的,除限期追缴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收缴的滞纳金并入“卫生事业建设费”。对拒不缴纳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机关可持“专用扣缴通知书”通知当地开户银行扣缴。社会医疗机构不缴纳卫生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提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核验期。

  三、卫生事业建设费的管理

  1.卫生事业建设费由财政部门实行专户管理。

  按应缴纳消费税额计征的卫生事业建设费缴入省国库开设的卫生事业建设费专户。

  (省专户名称:陕西省卫生事业建设费专户开户银行:省人行帐号:0206-18)按医疗服务收入和美容业服务收入计征的卫生事业建设费缴入所在地市国库开设的卫生事业建设费专户。

  各级征收的卫生事业建设费专项主要用于农村卫生事业。按应缴纳消费税额计征缴入省金库的卫生事业建设费统筹用于全省农村卫生重点建设。

  2.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做好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组织力量,认真做好卫生事业建设费的征收工作;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要向地方税务部门提供社会医疗机构名单,配合地方税务部门做好卫生事业建设费征收工作。各级人民银行及专业银行要积极配合征收机关做好卫生事业建设费的入库、报解和上划工作,不得随意扣压、挤占和裁留;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协助,共同做好征收卫生事业建设费的宣传、督促、协调工作。

  3.各级征收机关征收的卫生事业建设费,由财政部门按实际缴纳入库金额提取5%的业务费,专项用于帐表印制和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稽核人员的劳务报酬支出。

  按消费税征集的卫生事业费提取的业务费其75%返还各地征收机构,25%用于帐表印制和省国家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费用。

  四、缴纳的卫生事业建设费允许在所得税前从实扣除。

  五、各级财政和国税、地方税务部门应逐级报送卫生事业建设费的征收进度报表,及时反映卫生事业建设费的征收情况。

  六、各地、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征收办法。

  七、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厅等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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