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陕残劳服发[1996]30号

颁布时间:1996-05-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进一步加强对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残疾人企业)的管理,保护残疾人劳动的权利,落实国家对残疾人企业的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4]155号文件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残联联合发出的]1994]70号文件精神,现就全省残疾人企业的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年检制度。各级残联、国税局、地税局每年要集中时间,认真组织对本地(市)、县(市、区)的残疾人企业的年检工作。(即:《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进行认证。年检合格者,方能享受国家对残疾人企业的优惠政策。

  二、年检的标准。省国税局、地税局、残联按国家税务总局[1994]155号第一条 和陕残劳服发[1994]70号文件第四条 的标准进行。

  三、年检的范围和程序。凡持有《陕西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的企业,均属年检的范围。年检的程序为:

  1.各残疾人企业在6月1日至6月15日为自查阶段。各残疾人企业要认真填写《陕西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检报告书》,并书面报告要求年检,同时递交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人企业残疾职工登记表、残疾人企业残疾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表和企业职工花名册)。

  2.6月16日-6月30日,企业向同级残联、国税局、地税局提交由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上述材料和《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付本。

  3.凡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由同级国税局、地税局、残联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三个月之后,企业要以书面形式请求进行复检。

  4.复检后仍不合格者,吊销《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不再享受国家退税和减免税等优惠待遇。

  5.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年检的,一般不予补检,取消残疾人企业资格。

  6.年检工作结束后,由同级残联、税务部门写出年检工作总结,分别逐级上报。

  特此通知

  附件:残疾人企业八条 标准(略)

  (一)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 件。企业用工形式符合国家现行政策,招用残疾职工的标准符合《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

  (二)安置残疾人员达到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含35%)。

  (三)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职工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四)残疾职工有适当的劳动岗位,上岗率达到80%以上(含80%)。

  (五)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 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六)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七)残疾人企业减免税金的使用符合国税发(1994)139号的有关规定,确定用于残疾人企业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补充流动资金和集体福利等。

  (八)自觉接受税务部门、残联的指导和监督。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