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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专用发票》的通知

京地税征[1994]51号

颁布时间:1994-10-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外贸分局:

  为加强对本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规范开发行业商品房销售和开发建设用地转让结算业务,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1994年第6号令发布的《北京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规定》,经市局研究决定,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使用《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专用发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凡经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批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不含三资企业),均应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专用发票》。专用发票包括《资金往来专用发票》和《销售专用发票》。

  二、《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专用发票》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各用票单位不得自印。

  三、在京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购领发票手续,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发给其《购领发票鉴定卡》和《购领发票凭单》,凭此购领发票。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在首次购领《房地产开发企业专用发票》之前,应将原销售发票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缴销缴续,结清发票后,方予发售发票。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专用发票》实行审旧领新制度,凡持《购领发票凭单》购领《房地产开发专用发票》的单位,须带已用过的发票存根,经税务机关审核心无误后,售给发票。发票存根由用票单位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为五年。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专用发票》只限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使用,严禁转让,代开、出售、弄虚作假。

  六、凡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专用发票》的单位均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七、《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专用发票》从1995年1月1日起使用。

  八、本通知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1994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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