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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减免税的通知

陕财工[1993]102号

颁布时间:1993-10-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财政厅

  为了加强宏观调控,整顿财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3]6号a>文件和国务院国发[1993]51号a>文件及省委,省政府陕发[1993]4号文件精神,现对我省进一步清理减免税工作做以下通知:

  一、各地市、各部门都要遵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通知规定,认真彻底的清理税收减免政策。凡属省、地、市、县政府、行署和各部门过去超越权限批准的减免税收政策,一律停止执行,从今年元月一日或批准之日起(指元月一日以后批准的减免税收政策),恢复征税。

  二、对过去按税法规定减免的税收,已到期的要从到期之日起立即恢复征税。

  三、对临时性、困难性的减免税,一律暂停审批,过去已批准的要停止执行。

  四、对技改任务重,受外部客观因素影响大,确实困难需要暂时照顾的企业,仍应先按规定交纳税款,然后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由财政部门适当列支出给予解决。

  五、坚决纠正以各种形式承包流转税的做法,对已承包流转税的要立即停止执行,从今年元月一日起恢复征税。

  六、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对假合资、假福利、假新办企业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要逐户清理,严格审查,重新鉴定,坚决纠正。

  七、各地各部门对目前拖欠的各项财政收入要进行认真清理,今后几个月不得再发生新的拖欠,保证全年财政收入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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