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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事业机关单位资金往来统一票据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闽地税征[2000]20号

颁布时间:2000-06-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企事业机关单位资金往来统一票据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福建省××地、市企事业机关单位资金往来统一票据(略)

  2、福建省××地、市企事业机关单位资金往来统一票据(略)

  企事业机关单位资金往来统一票据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事业机关单位资金往来结算凭证的管理,维护经济秩序,加强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请示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事业机关单位资金往来统一票据》适用于企事业机关单位在发生各项资金往来结算业务时开具,包括收取预收款(如建筑工程预收款、商品房销售预收款等)、借款(不含金融机构贷款)、押金、定金、保证金及临时代保管各种款项等等。

  第三条  本省境内的企事业机关单位收到、支付往来资金时,必须开具、取得《企事业机关单位资金往来统一票据》,企事业机关单位原自印或购买的收款收据于2000年7月底停止使用。

  第四条  企事业机关单位在收取商品房预收款开具资金往来统一票据时,应在票据备注栏内注明商品房座落地、楼号、房号、套数、总面积等;收取建筑工程预收款开具资金往来统一票据时应在票据备注栏内注明工程座落地、工程进度、进度比例等。

  第五条  《企事业机关单位资金往来统一票据》设置两种版面格式(具体票样附后),企事业机关单位可根据需要选择使用,版面金额分为百万元版、拾万元版、万元版、千元版四种,每份三联,第一联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票据联由收款方开具后给付款方作记账凭证、第三联记账联由开票方作记账凭证。《企事业机关单位资金往来统一票据》只能作为财务核算凭证,不得作为成本、费用列支的原始凭证。

  第六条  《企事业机关单位资金往来统一票据》的票据联使用发票防伪纸印制,套印地(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由各地(市)地税局集中印制,发放给县以上地税机关,用票单位向主管地税机关购领。

  第七条  购领《企事业机关单位资金往来统一票据》的企事业机关单位,按规定需办理地方税务登记的,凭发票准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购领;不需要办理地方税务登记的,凭单位证明向其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企事业机关单位资金往来统一票据》的准购证,凭准购证购领。

  第八条  需临时使用《企事业机关单位资金往来统一票据》的单位凭单位证明到当地地税局办税窗口申请开具。

  第九条  《企事业机关单位资金往来统一票据》采取验旧供新制度,各企事业机关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购领、保管、开具票据工作,定期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票据使用情况。

  第十条  《企事业机关单位资金往来统一票据》视同发票管理,企事业机关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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