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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税务局转发《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的通知

市税发[1994]60号

颁布时间:1994-03-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西安市税务局

  现将陕西省税务局陕税发[1994]24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地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对增值税的计算和管理起着决定性作用。所以,各局要高度重视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积极组织落实。

  二、主管税务所对所属需要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企业必须于一个月内上报区、县税务局批准认定,各税务所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代开。经批准的小规模企业应在二年内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在限期内会计核算达到要求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按发票管理规定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对逾期没有达到要求的,仍按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规定计算交纳增值税,但税务所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各局集中审批的小规模企业,应报市税局征管处备案。

  三、各局在确定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所时,要对税务所的工作制度和发票管理制度及安全保密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1)固定专人负责填开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严格发票管理制度;

  (3)建立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代开、保管、缴销帐簿,按月盘点报送《西安市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月(季)报表》;

  (4)安全保密措施,如专库(柜)和带有密码的铁皮柜存放增值税专用发票,防盗门、窗,保安人员等;

  (5)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管理费,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凡具备上述条 件的税务所(包括发票所)经各局考核批准后,方可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一律不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经批准的小规模企业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持《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购销合同或协议》、《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及经办人身份证等证件,税务所必须逐一进行登记,将购、销双方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地址、电话、专用发票号码等填写《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登记簿》。

  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每份收取发票工本管理费0.30元,收取的发票工本管理费必须专户储存。

  五、主管税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时票面税款必须同时征收入库。对帐务健全、实行查帐征收的,经主管税务所审核后,可于下月凭票抵扣;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除申报核实后可予抵扣外,对无帐和帐务不全的一律不予抵扣。

  六、经各局批准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所必须持《西安市发票专用介绍信》到各局所属发票所或征管科(指没有成立发票所的局)统一领购,妥善保管。

  七、各局对税务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实行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市局进行抽查。所以,各税务所要加强对代开专用发票的管理。

  八、各局必须将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代开、缴销、结存情况于每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报市局征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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