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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复议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浙国税法[1998]33号

颁布时间:1998-07-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复议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1998]343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复议有关问题的批复

1998年6月9日 国税函〔1998〕34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前的涉税案件,上一级税务机关能否就征税行为受理申请复议的请示》(新国税稽字[1998]0 06号)收悉。经商国务院法制办,我局研究认为 :

  一、对在税务案件处理过程中,同时涉及到行政复议和刑事侦查、审判程序时,行政程序和刑事程序哪个程序优先的问题,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复议条例》及《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二、税务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加强与公、检、法机关的工作联系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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