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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三资企业中方人员”和“个体工商业户‘缴纳防洪保安和重点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财综[1996]22号

颁布时间:1996-05-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财政厅

各地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4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精神,“三资企业”的中方人员个人所得税和个体工商业户的个人所得税,均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为了便于防洪保安和重点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征集管理,再作以下补充通知:

  一、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中的从业人员(包括三资企业的中方从业人员),按规定应缴纳的防洪保安和重点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由单位财务部门就地代扣,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二、个体工商业户应缴纳的防洪保安和重点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凡属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个体工商业户,就地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缴纳,凡属缴纳营业税的个体工商业户,就地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三、本通知自1996年6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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