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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建筑安装企业恢复使用“天津市建筑安装行业专用发票”的通知

地税征[1994]3号

颁布时间:1994-09-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各地方税务分局: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市建筑安装企业不断增多,为适应新的形势需要,并规范我市建筑安装行业使用的发票,防止营业税税款流失,经研究决定:

  一、自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一日起,我市建筑安装行业恢复使用“天津市建筑安装行业专用发票”,此票只限建筑、安装、修缮、装饰企业结算工程款及其他工程作业收取款项时使用。

  二、我市建筑安装企业及各区、县建筑管理站原使用的“天津市其他经营专用发票”可使用到一九九四年十月三十一日,到期一律停止使用。

  三、凡财会制度健全、能正确进行财务核算,有专职办税人员的国有、市属建筑公司,因“天津市建筑安装行业专用发票”的格式不能满足需要的,可经主管税务分局批准,到指定的发票定点厂自印发票。

  四、各工程付款单位自十一月一日起必须取得“天津市建筑安装行业专用发票”及经批准的自印发票方可入帐。

  五、各税务分局可按原领、发渠道向市税务咨询事务所领取发票,并按规定发售发票。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建筑安装行业专用发票”票样(略)

  抄报:市政府办公厅

  抄送:市国家税务局,市税务咨询事务所,市建工局,市房管局,市区县建筑管理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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