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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2002年缴费费率的通知

闽地税办[2001]39号

颁布时间:2001-12-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根据省政府第58号令,从2002年1月1日开始,缴费单位应按其全部职工月工资总额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个人(含中央属行为、企业职工)按其本人月工资总额的7%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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