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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设备(产品)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闽经贸资源[2003]270号

颁布时间:2003-04-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各设区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地税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二○○三年第12号公告公布的《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设备(产品)目录》(第二批)转发给你们,请各级经贸委、地税局按照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二○○一年第5号)的规定,进一步落实有关鼓励和优惠政策,鼓励生产、使用目录中的节水设备(产品)。

  省经贸委、省地税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生产和使用《目录》中设备(产品)的企业进行确认,予以享受优惠政策,具体办法参照《福建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办法》(闽经贸资源[2002]68号文印发)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设备(产品)目录(第二批)

  2003年1月29日二○○三年第12号

  为加大以节水为重点的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力度,促进工业节水技术水平的提高,现将《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设备(产品)目录》(第二批)予以公布。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二○○一年第5号)继续执行,其有关规定和鼓励政策适用本批目录。

  (表格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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