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使用锯齿剪贴式发票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8]52号

颁布时间:1998-12-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省局于1997年批准太原市试行锯齿剪贴式发票,一年多来,试点基本成功,效果较为明显,为此,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范围

  (一)全省范围内凡从事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普通发票的,均使用锯齿剪贴式普通发票。

  (二)个体加油站、修理修配及机动车零配件销售行业暂使用定额发票。

  (三)十元版普通发票、电脑普通发票以及特批的行业性专用票据(小票)暂不使用锯齿剪贴式普通发票。

  二、发票式样

  (一)锯齿剪贴式普通发票是在发票联和存根联下方(服装加工普通发票在左方)增印几个锯齿状的金额数字矩阵(千元版、百元版增印3个,十万元版、万元版增印4个),每个矩阵印有1——9的数字,代表发票填开金额。发票联的数字矩阵称作“剪券”,存根联上的数字矩阵称作“贴券”。

  (二)为了加强防伪,在锯齿剪贴式普通发票发票联上套印一个防伪团花,防伪温变油墨及团花胶片版由省税校印刷厂提供(式样详见附件)。

  (三)锯齿剪贴式普通发票的装订顺序分别为记帐联、发票联、存根联。

  三、发票使用

  (一)使用方法按照发票联上填开的大小填写金额,将发票联下部印有数字的“剪券”剪开粘贴到存根联上,经剪贴后发票联“剪券”剪口处留存数字及存根联贴口处的数字均与填写金额相一致。总金额不足元或十元的,沿剪线将“剪券”部分全部剪下,使发票留有“剪券”二字。

  (二)执行时间锯齿剪贴式普通发票从1999年1月1日起开始使用。原普通发票从1999年3月31日起废止。

  (三)旧票的收缴对用票人结存的原普通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在1999年3月31日前收缴,并连同内部结存的旧票统一上缴市、县税务机关,按规定集中销毁。

  四、其他事项

  (一)锯齿剪贴式普通发票是一种新版发票,各地要强化稽核检查,加大管理力度,发现问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锯齿剪贴式普通发票的推行使用,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广播、新闻媒体等做好宣传工作,积极取得各方面的大力支持,依靠各方面的力量,做好锯齿剪贴式普通发票管理工作,让所有纳税人都掌握锯齿剪贴式普通发票的开具使用方法,做到家喻户晓。更好地发挥据齿剪贴式普通发票的经济监督功能。

  (三)锯齿剪贴式普通发票由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指定发票承印厂家印制。锯齿剪贴式普通发票的防伪团花拟每年更换一次图案,1999年的防伪团花使用温变黑色油墨印制,防伪团花用手或其它热源触摸后则由黑色变为浅色。各地要注意控制库存量,以免浪费。

  (四)为了保证防伪用品的安全和防伪措施的效果,各普通发票必须在省局批准的国税系统印刷厂印制。无税务印刷厂的可委托毗邻或省局税务印刷厂印制。

  附件:山西省XX市(县)XX普通发票(百万元版式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四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