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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国税流发[1995]13号

颁布时间:1995-02-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管理,严格审批程序,省局特制定了《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审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审批管理办法

  为严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计算管理和规范审批程序,减少税款流失,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凡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均应依据本办法对一九九四年期初存货中含有的税款(以下简称已征税款)进行计算和管理。

  第二条 期初存货余额的确定期初存货余额的确定,按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办理。

  (一)原交纳产品税、营业税、盐税,工商统一税和实行“销售实耗扣税法”、“定期定率法”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期初存货金额为1993年末库存货物的实际采购成本。

  (二)原实行“实耗扣税法”后(1993年7月1日)改为“购进扣税法”的企业,其期初存货金额为1993年6月30日的期末库存货物的实际采购成本。

  (三)原实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的增值税企业、其期初存货金额为实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时核定的期初存货金额减去以后动用库存后的余额。

  (四)对原为小规模纳税人,今年六月份前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其期初存货余额应以其批准认定前一个月的月末存货余额为基数计算期初进项税额。

  (五)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是指:

  1、存货中外购的原材料、商品、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委托加工材料(以下简称外购项目)的实际采购成本和委托加工材料实际支付的委托加工费。

  2、存货中的产成品、在产品、自制半成品所耗用的外购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动力和实际支付的外委加工费。

  (六)实际采购成本按以下规定确定:

  1、原交纳产品税、盐税、工商统一税和按“定期定率”办法交纳增值税以及原实行实耗法的增值税企业,其外购项目的实际采购成本按会计制度规定确定;其产成品、在产品的实际采购成本按下列公式计算:实际采购成本=期初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实际成本×1993年生产成本中外购项目成本/1993年实际生产成本(原实行实耗法,在93年7月1日改为购进法的企业、公大中的期初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实际成本为93年7月1日的存货金额)。

  2、商业企业采用进价核算的,以实际进货原价为实际采购成本;采用销价核算的,以“库存商品”金额减去“商品进销差价”金额后的余额为实际采购成本。

  3、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适用不同的扣除率的,应按适用的不同扣除率分别计算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

  4、企业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确定的免税货物,或者兼营《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征营业税项目的,在计算出全部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后,按下列公式计算增值税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增值税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全部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1-1993年免税货物销售额营业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5、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004、014号和026号等文件规定的,一般纳税人可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货物,以及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按以下办法调整期初进项税额,并按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从“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中剔除。

  (1)对从今年一月一日起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按纳税人今年上半年免税货物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计算不得抵扣的期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不得抵扣的期初进项税额=期初进项税额余额×上半年免税货物销售额/上半年全部销售额(2)对从今年五月一日和六月一日起免征增值税的货物以及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在今年二季度末准许按规定抵扣动用部分的已征税款,从今年七月一日起,按年上半年该货物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计算不得抵扣的期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不得抵扣的期初进项税额=二季度末已抵扣期初进项税额的余额×上半年免税或采用简易办法征税货物的销售额/上半年全部销售额6、外贸企业一九九四年期初库存内销货物,也按上述办法处理,其中进口货物的实际采购成本为进口货物的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和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或产品税税额)。

  第三条 期初存货已征税额的计算

  (一)原实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的企业,其已征税款为实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时核定的期初存货应扣税金减去以后动用库存并已予扣除部分后的余额。

  (二)其他企业按下列公式计算已征税款:已征税款=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扣除率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1994年1月1日以前购进货物,凡在1994年6月底取得进货发票的(普通发货票),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应作为年初存货计算已征税款,一般纳税人退回的在1994年以前购买的货物,凡已经计算了其年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应按规定调整期初进项税额。

  (四)一般纳税人的下列存货或存货金额,不得计算期初存货的已征税款;1、库存的报废货物,库存的残次冷背货物;2、库存货物盘盈的金额;3、受托加工的货物;4、已经销售而购买方尚未提取的货物;

  (五)期初存货适用的扣除率为:外购农业产品为10%;其他外购项目为14%。

  第四条 帐务处理按规定计算的期初存货所含的已征税款,应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从存货所在的会计科目转入,“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具体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原交纳产品税、营业税、盐税、工商统一税和按“定期定率”办法交纳增值税以及原实行“实耗扣税法”的增值税企业,计算的已征税款其帐务处理为,借记“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存货中的有关科目(原材料、值易耗品、包装物、委托加工材料、生产成本、产成品、库存商品等)。

  (二)对直到93年底一直实行“价税分流购进扣说法”的企业,根据确定的已征税款借记“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用税金——期初应扣税金”科目。

  (三)原实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93年7月1日改为“购进扣税法”的增值税企业,凡对期末(7月1日)存货的成本已进行还原的,根据还原的不同形式,确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借记“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存货中有关科目。

  (四)企业动用期初存货,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抵扣的期初进项税额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

  第五条 管理与审批

  (一)档案资料由于企业期初存货使用周期长,为了全面准确掌握企业的期初存货和已征税款余额,严格履行动用审批手续,各(县、市)税务局(税政部门)和税务所必须建立详实的期初存货档案材料,一户一档,档案资料包括:1、增值税纳税人认定申请审批表(复印件);2、增值税期初应扣税金计算审批表;3、调整期初存货应扣税金审批表(主要用于6月底前收到以前年度购货发票而增加的期初存货);4、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检查表(要求附带检查报告);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汇总表;6、期初存货动用情况申报表;7、期初存货动用情况汇总表;8、调帐通知书(用于检查后需调增、调减期初存货和已征税款数);9、有关部门批准的破产、解散、停业文件资料。

  (二)各县税务局和税务所,分别设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台帐》,对存货额与已征税款的增减数按时进行登记,结出余额,可使用多栏式帐页,分总帐和分户明细帐。

  (三)申报和审核

  1、企业在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后,应在半月内对其期初存货进行核实,并按规定计算分离已征税款,填写《增值税期初应扣税金审批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包括县、(市)局和税务所),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审批表后十五日内抽调专人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分别加注意见,加盖公章 ,返还企业进行帐务处理,税务机关按要求入档记帐。

  2、企业在1994年6月以前收到94年1月1日前的购货发票,应如实填写,《调整期初存货应扣税金审批表》,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作为期初存货计算已征税款,未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不得作为期初存货计算已征税款,也不得作为当期购进货物计算当期进项税额。

  (四)动用审批

  1、税务机关在核实一般纳税人动用年初存货数额时,对一般纳税人动用年初存货的数额要认真的审查,对其无资金结算,无实物移动的存货“销售”,或销售后再“购回”的货物同律不得视为动用年初存货,抵扣期初进项税额。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19号通知规定,一般纳税人如因破产、解散、停业等原因不再购进货物而只销售存货的,或者为了维持销售存货的业务而只购进水、电的,其年初存货在今年动用部分的已征税款可逐月抵扣一般纳税人申请逐月抵扣期初进项税额,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其破产、解散、停业的文件等资料。

  3、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动用审批权,凡每次动用抵扣税款在50万元以下由地市确定审批权限,50万元以上由地市审批,对动用数量较大,超过100万元的由地市国税局审批后,报省局备案。

  4、企业在季度内动用期初存货需结转已征税款时,应在季度末的十五日内如实填写《年(季)初存货动用情况审报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申报表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抽调专人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按照审批权限填写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 .企业只有收到经县(市)税务局审核批准的申报表,方可将动用期初存货中的已征税款结算当期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否则不能处理,企业未经批准,自行抵扣,则以偷税论处。

  因动用期初存货而准予抵扣的已征税款,按下列公式计算:准予抵扣已征税款=(期初存货余额-期末存货余额)×年初存货的已征税款/年初存货余额(五)检查制度1、各地市税务局应组织县(市)税务局、分局对94年企业期初存货及已征税款的计算分离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核实,经检查核实后的《增值税期初应扣税金计算审批表》作为期初存货的原始资料,进行归档。

  2、每年一季度对上年度期初动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企业动用是否真实,结转的已征税款是否准确,有无擅自动用结转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现象,检查面要求达到100%,并将检查情况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填写检查表,逐级上报。需要企业调帐处理的,填写《调帐通知书》送达所属企业。

  (六)处罚制度一般纳税人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主动核实年初存货金额,期初进项税额和动用数额,对核查核实中发现弄虚做假,扩大或虚报年初存货金额,期初进项税额和动用数额的,按偷税论处,同时,税务机关可停止其申报抵扣期初进项税额的权利。

  (七)其他1、各地(市)国税局在每季终了后一个月内,必须将各地(市)期初存货动用情况分行业(工业、商业)汇总上报省局。

  2、年度终了后,各地(市)税务局,应将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动用情况进行汇总,填写《一九九年期初存货动用情况汇总表》,于次年三月底前上报省局。

  第六条 本办法自1994年度起执行。

  附:增值税期初应扣税金计算审批表(工业、商业)(略)

  调整期初存货应扣税金审批表(略)

  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检查表(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汇总表(略)

  年季期初存货动用情况申报表(略)

  一九九年期初存货动用情况汇总表(略)

  调帐通知书(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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