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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国税系统专兼职税源监控联络员制度》的通知

晋国税计发[1997]28号

颁布时间:1997-08-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省局根据年初工作安排,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山西省国税系统专兼职税源监控联络员制度》。现将此制度印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以下几条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确定专兼职税源监控联络员,建立税源监控网络,是适应当前税收工作要求,确保税收收入任务的圆满完成、保证税源信息传递畅通无阻的一大举措。对此,各级国税机关务必引起高度重视,要确定一名局领导具体负资税源监控工作,随时处理监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各部门各系列各环节间要密切配合,做好资料的传递和信息反馈,并建立内在的衔接考核制度,保证监控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各地确定税源监控联络员后,要逐级上报联络员名单。省局掌握到县级以上国税局及省局监控企业的联络员名单。地市国税局务于9月20日前,将本地联络员名单按附表要求上报省局计会处。

  附件:1、山西省国税系统专兼职税源监控联络员制度2、税源监控联络员表(略)

  附件1:山西省国税系统专兼职税源监控联络员制度

  1、联络员的确定各地市县国税局,征收分局,中心税务所,必须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专人(至少一名)负责税源监控工作。专兼职税源监控联络员究竟确定在哪个部门、哪个系列,由各地自定。

  2、联络员的管理联络员实行上级机关与本单位两级领导,且要保持相对稳定。联络员一经确定,要报上级机关备案。确因工作需要调整、变动联络员时,需报经上级机关批准同意。

  3、联络员的条 件(1)工作责任心强,有足够的时间深入企业进行调研;(2)熟悉税收业务,具有独立进行纳税检查的能力;(3)判断分析能力较强,能准确分析、洞察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其对税收的影响程度;(4)文字功底深,有一定的写作分析能力。

  4、联络员和职责(1)掌握本地年度、季度及月份税收计划的下达情况、执行情况,组织收入采取的措施;(2)掌握本地税源变化情况、特别是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税金的实现、解缴情况,随时反馈影响税收的重大问题;(3)掌握欠税成因,总结防欠、清欠采取的措施:(4)如实填制“重点税源监控企业生产经营及税收情况月报表”,并按照监控范围逐级审核上报,省局监控企业的报表务于每月25日前由地市国税局通过微机报送省局;(5)按期(季或月)收集监控企业财务分析说明,撰写重点税源情况分析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授权监控机关。省局监控企业的税源分析报告(后附财务分析说明),由监控企业所在地联络员于季度终了25日内通过传真或邮寄的方式直接报送省局;(6)完成本单位及上级机关交办的其它税源监控工作。

  5、奖惩规定(1)各级因税机关要加强对税源监控工作的考核、通报,层层建立考核机制,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单位及联络员要给予表彰、奖励、以推动监控工作向更高水平迈进;(2)对未经上级机关批准,擅自变更联络员,影响监控工作顺利开展的单位,由上级机关对其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年终评比先进单位的资格;(3)监控员不能认真履行监控职责,报表填报不真实,报送不及时,分析报告不深不透的,由上级机关对监控员及所属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必要时对监控员进行调换,并取消其年终评比先进工作者的资格。

  6、本制度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各地可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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