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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申请审批税务代理机构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7]37号

颁布时间:1997-07-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6月26日全省税务代理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国、地税两局《关于开展税务师和税务代理机构审批的实施意见》(晋国税征发[1996]第9号)和《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代理工作的补充意见》(晋国税征发91997)33号)的要求,经研究,从8月份起,省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开始受理各地税务代理机构的申请审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设置税务代理机构的申报条 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目前,我省只在税务系统内部设置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因此,凡申请设置税务代理的单位,必须按照《山西省国税系统税务代理工作的补充意见》关于税务代理机构的设置的人员数量、注册资金和固定的办公场所等条 件进行申请,否则,各地、市、县税务师资格初审委、办不予接受。

  二、严格申请审批程序为使税务代理机构的申请审批工作顺利进行,各地、市、县税务师资格初审办委在接受税务代理机构申请审批时,一定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单位申报税务代理机构时,应向所在地税务师资格初审委、办提出设置税务代理机构书面申请,递交按规定要求报送的有关材料,并填写《山西省税务代理机构申请表》一式五份。

  2、提供有关资料。申请设置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单位,应向省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报送下列资料:(1)申请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报告;(2)山西省税务代理机构申请表(一式三份);(3)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姓名、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4)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情况、《中国税务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文件;(5)有限责仟税务师事务所章 程、合同、协议书;(6)出资证明;(7)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8)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审核受理。申请单位所在地税务师资格初审办收到申请单位的全部材料后,对全部材料或场地认真核实后,并在申请表上签注意见,留存一份,其余上交地市初审委;地市初审委初审后,对符合条 件的,签注意见,留存一份。其余三份上交省税务师资格审查委负会办公室,进行评审。

  4、批准发证。省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受理设置税务代理机构的书面申请。并按《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及有关条 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 件的税务代理机构,提交省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研究。经省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批准后,随《申请表》报国家税务总局核查备案。对经国家税务总局核查同意设置的税务代理机构,由省税务师资格审查办公室予以注册登记,核发《中国税务代理许可证》。

  税务代理机构领取《中国税务代理许可证》,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三、税务代理中心若设立分支机构或税务代理部,其条 件和审批程序同税务代理机构设立的条 件和程序相同。

  请各地接通知后,速到省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领取《山西省税务代理机构申请表》,并按规定的条 件和程序接受税务代理机构的申请审批,及时上报,以保证全省税务代理机构申请审批工作正常开展。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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