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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国税所发[1999]79号

颁布时间:1999-07-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办法”第五条 第二款所称“确认书”(见附件),凡是发生技术开发费的工业生产企业,无论盈亏均应按规定进行立项确认。

  二、“办法”第五条 第三款所称“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的应纳税所得税额等情况,报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准后执行”,指企业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的,由企业填写"企业技术开发费增长抵扣应税所得额申请表"(见附件2),报经所在地地、市级国家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

  三、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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