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国税征发[1998]55号
颁布时间:1998-12-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为保证车辆购置税顺利开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0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山西省XX市(县)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详见附件)从1999年1月1日开始启用,原使用的“山西省XX市(县)机动车销售普通发票”同时废止。
二、“山西省XX市(县)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由各地、市国家税务局负责监印、发放和管理。
三、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对废止的“山西省XX市(县)机动车销售普通发票”要及时清缴,并将收缴的发票和本局库存的发票集中统一销毁。
四、地、市普通发票定点承印厂家印制计算机票确有困难的,可与省国税局联系,由省国税局负责统一监印。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