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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欠税清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国税计发[1998]31号

颁布时间:1998-09-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欠税清收实施办法》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讨论、修改、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一:1998年省级监控企业欠缴“两税”清收计划表(略)

  二:清欠目标责任书(略)

  三:1998年欠缴“两税”清收计划落实情况表(略)

  附件:欠税清收实施办法

  今年以来,我省经济增速平缓,主干税源萎缩严重,给组织收入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困难,税收收入形势异常严峻,但从二季度组织开展的“四查”情况看,企业欠税居高不下,欠税清收潜力较大。为保证欠税清收有的放矢,力保全年税收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清欠计划的制定

  1.欠税清收应做到计划到户,责任到人。各级国税机关应在核实欠税底数的基础上,将清欠计划分解到户、落实到人。

  2.清欠计划由各级国税机关根据各自的监控范围,自上而下地编制下达。即:省、地、市、县局对本级监控企业分别制定出清欠计划后,逐级下达至监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一次性按月分解落实到欠税企业(省级监控企业清欠计划见附件一)。县级以下国税机关对所有欠税户均要制定出清欠计划。

  3.清欠计划的编制原则为“新欠不发生,旧欠情收50%”。编制依据为在保证今年后四个月不发生新欠的前提下,以8月底的欠税余额为基数,按照清欠基本原则,计算今年后四个月的最低清欠指标和年底欠税余额压缩指标。

  4.基层国税机关分解落实上级国税机关下达的清欠计划时,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省局要求的最低清欠指标基础上,自行增加清欠指标。

  二、清欠计划的落实

  1.为确保清欠计划落到实处,基层国税机关务于9月底前,与欠税企业逐户签订“清欠目标责任书”(参考式样见附件二),将清欠指标落实到户,分解到月。

  2.为便于掌握清欠计划落实情况,省局设计了“1998年欠缴‘两税’清收计划落实情况表”(表式见附件三)。县级以上国税机关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欠税数额大,清欠难度大的企业,作为本级清欠计划落实情况的重点监控企业。省局重点掌握8月底欠税余额在50万元以上企业的清欠计划落实情况。各级国税机关要按上级机关的要求,准确编报清欠计划落实情况表。地市国税局务于10月10日前,将清欠计划落实情况表上报省局计会处。

  三、清欠计划的执行

  1.明确清欠计划、签订清欠目标责任书后,各级国税机关特别是基层征收机关,要做好清欠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敦促企业严格执行计划,按期清缴欠税。对欠税数额大、清收难度大的企业,要派清欠责任人进驻企业,实行蹲点清欠。

  2.清收欠税时,对本年新欠和未按清欠目标责任书规定期限清收的陈欠税款,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3.对未按清欠目标责任书规定期限清缴欠税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采取停供各种发票,一律实行代开的方法;通知企业开户银行扣款;扣押、查封、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最大限度地清收欠税。

  4.清收欠税时,要严格执行税票填开的有关规定,正确填写税款所属时期,准确计算加收滞纳金,并在税票的备注栏注明“清欠”字样。

  5.对拒不签订清欠目标责任书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除应采取本条 第二、三款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

  6.每月终了,各级国税机关要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清欠计划执行情况,同时附报上级机关监控的重点清欠企业清欠及加收滞纳金的税票复印件。地市国税局务于月份终了10日内,上报清欠报告及有关税票复印件。

  四、清欠计划的考核清欠计划实行逐级考核与省局重点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各级国税机关对下级机关清欠计划的下达、执行情况进行考核,省局重点对8月底欠税余额在50万元以上企业的清欠情况进行考核,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发现问题,迅速查纠。

  1.对未按户下达清欠计划、未逐户签订清欠目标责任书及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如实上报清欠计划下达、执行情况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2.对清欠过程中滞纳金加收不到位的单位或个人,责令限期补征,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对清欠过程中弄虚作假,不能如实反映欠税底数及清欠计划执行情况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4.年底终了,对1998年全年尤其是9——12月份的欠税情收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总结。对清欠力度大、效果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清欠措施不力,既未完成清欠计划,又未完成全年税收任务的单位,提出批评;对清欠任务完成明显较差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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