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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7]40号

颁布时间:1997-08-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直属分局:

  今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也相继发出通知,提出了一系列措施和要求。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好国务院及四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的通知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个体、私营经济查帐征收工作,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促进我省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般。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继续全面、准确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方针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深刻领会、准确理解、统一认识、坚定信心。

  一要认识到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是党和国家长期坚持的方针,必须一如既往地鼓励和扶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二要认识别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对加强宏观经济调控,缓解社会分配不公,保持社会经济的稳定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等方面将起到重要作用,而且有利于为个体、私营经济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三要认识到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将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作,需要税务、工商等部门的共同努力和相互配合才能搞好。因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加大监督管理工作力度,准确处理主体与补充、鼓励发展与加强监督管理、保护合法收入与加强税收征管、保护合法权益与打击违法经营活动等几个方面的关系,一手抓引导、发展,一手抓规范、监管,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学习、贯彻、执行《通知》精神,积极配合。共同做好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工作。

  (一)建立日常工作联系制度,搞好资料信息的传递与反馈。为加强税务登记管理,防止漏管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应定期互相通报个体经营户、私营企业的工商登记消册和税务登记清册,有条 件的可提供计算机软盘或进行计算机联网,通过网络随时掌握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变化情况,从税收的源头上加强管理。

  逐步解决工商、税务登记数字不一,税务漏登记等问题。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要求,做好对资产实际归属与登记情况不符的企业的清理工作。

  (三)组织力量做好个体、私营经济的建帐建制、查帐征收工作。税务机关要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同做好宣传、培训、摸底、选户、落实等各项工作。通过宣传,要使纳税人明白建帐是经营者加强自身管理和扩大经营的需要,也是依法申报纳税的基础,实行建帐建制、查帐征收的目的是,为广大纳税人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进而增强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建帐核算的自党性和主动性。为摸准个体、私营业户的建帐情况,要对个体、私营业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通过检查,帮助私营企业和有条 件的个体工商户建立帐簿,健全财务制度。对于不按规定建帐或建假帐的业户,要责令其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要吊销其营业执照,取缔其经营资格;对建假帐偷税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做好纳税定额的核定工作。对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暂不建帐或不设置帐簿仍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业户,要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加大定额调整力度,严格按照核定定额的程序操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参加定额评议委员会,积极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纳税定额核定,提高定额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三、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是一项急迫而艰巨的任务,各级税务机关相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加强联系,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互相理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遇到问题相互通气,及时反馈,共同把工作做好。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各地亦可依据本通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措施。对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各地应及时报告各主管部门。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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