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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企业亏损弥补审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晋税所发[1994]51号

颁布时间:1994-07-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税务局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平朔涉外分局:

  现将《山西省企业亏损弥补审批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山西省企业亏损弥补审批管理试行办法》

  一、根据国务院第13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1994]财法字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为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规范企业纳税行为,加强弥补亏损的管理,特制定本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的独立核算,财会制度健全,能按期向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包括各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组织。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税人,不能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亏损。

  1、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不能准确提供会计报表、所得税申报表等有关纳税资料和不能正确核实亏损金额的;2、实行纯益率、附征率或定额征税的;3、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外,实行部门和行业汇总缴纳所得税的;四、亏损弥补办法1、纳税人发生某一年度亏损时,均应确定这一亏损年度的法定亏损弥补年限,即从这一亏损年度的次年开始的五年内,作为该亏损年度的法定亏损弥补年限。

  2、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弥补后仍有所得的,按规定缴纳所得税;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连续弥补,但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法定亏损弥补年限,五年内不论盈利或亏损,都作为法定亏损弥补年限计算。

  3、纳税人在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时,若所得额大于以往年度的累计亏损额,且未超过法定亏损弥补年限,应一次性将以往年度的亏损全部予以弥补;若所得额小于以往年度的累计亏损额,可先弥补法定弥补年限的第一个亏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弥补第二个亏损年度的亏损额,依此类推;若在法定亏损弥补年限内仍未能补足亏损年度的亏损额,未补足部分不得再弥补。

  4、纳税人1993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亏损,可按税法和本“办法”规定进行弥补;纳税人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亏损弥补的审批管理纳税人在每个亏损年度都要如实填报《企业亏损审查表》(表式附后),并于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连同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要根据税收法规和财会制度的规定。严格审查企业年度会计决算,调整核定企业亏损金额,防止企业虚列成本、费用,扩大亏损或虚亏实盈。审查后将审查核定的意见和数额填列《企业亏损审查表》。此表一式三份,主管税务征收机关及县(市、区、分局)税务局和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纳税人扭亏为盈后,在允许弥补亏损年度内,要填列《企业亏损弥补申报表》(表式附后),并附有关年度《企业亏损审查表》于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行文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在严格审查后,按照审批权限填写审批意见,并于年度终了后三个半月内行文批复。纳税人不按规定填报《企业亏损审查表》和《企业亏损弥补申报表》的,不予办理亏损弥补。

  纳税人亏损弥补的审批,由县(市、区、分局)级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审查和批准,多弥补或少弥补亏损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企业亏损审查表》和《企业亏损弥补申报表》,由各地、市税务局统一印制下发。

  六、本“办法”自1994年度起执行。各地过去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改按本“办法”执行。

  附:《企业亏损审查表》(略)

  《企业亏损弥补申报表》(略)

  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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