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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67]36号

颁布时间:1997-07-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税发[1997]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通知》对如何进一步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提出了十分具体的要求,对于切实加强个体、私营业户建帐、查帐征收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为了更好地做好个体私营经济查帐征收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补充意见如下:

  一、加强学习,解放思想,进一步提高对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最近,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也相继发出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这充分说明这项工作意义的重大。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加强学习。一要准确理解国务院作出这一决策的重要意义,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这一问题,要认识到搞好这项上作不仅在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加强宏观经济调控,缓解社会分配不公,保持社会经济的稳定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等方面将起到重要作用。同时也利于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实现税收征管的法制化、规范化。

  二要认真学习有关通知精神,领会实质,坚持积极稳妥、重点突出、区别对待、循序渐进的工作原则,克服畏难情绪,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并做好宣传、培训、摸底、清理选户等各项准备工作。

  二、积极探索、稳妥推进,认真做好个体、私营业户的建帐试点工作。鉴于个体、私营业户建帐工作难度较大,又处于初始阶段,无经验可循,因此,在建帐过程中,各地可先选择一部分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个体、私营业户和各类名为集体实为个体或私营的企业、个人租赁承包经营的企业进行复式帐建帐试点。在点上取得经验后,以点带面,逐步推开。

  三、认真落实《税收征管业务规程》,进一步加强具体业户的定期定额管理工作。

  省局的《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下发之后,各地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规程》中的核定定额程序,对定期定额户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提高定额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另一方面,必须要求定期定额户按规定建立《进销货登记簿》和《收支凭证粘贴簿》,违者要进行处罚。

  四、制定和完善个体、私营业户建帐建制和定期定额等各项管理制度。在总局和省局未出台有关制度前,各地可制定一些加强对个体、私营业户建帐,实行查帐征收的具体实施意见以及其他有关制度、办法。大胆探索,先行一步,积极创造经验,以便全省推广。

  在开展这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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