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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8]28号

颁布时间:1998-07-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税务机关紧紧围绕省局“一、三、三”国税工程,在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收管理方面,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从一季度全省管产清查工作看,个体工商户漏征漏管现象严重;从上半年全省个体税收任务完成情况看,有几个地市出现了大幅下降趋势。针对上述情况,为进一步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工作,特做如下通知:

  一、加强税源控管。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的安排部署,在一季度管产清查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个体私营经济漏征漏管户的清查工作,把清查工作与个体私营业户建帐与查帐征收管理工作结合起来,严格按照《征管法油有关规定,该办证的办证,该补税的补税,该罚款的罚款,通过检查,找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针对性地建立各项管理制度,把漏管户纳入正常管理。同时,各级税务机关要对管户清查工作进行督查,坚决遏制有税无人管、无人收和收人情税的不良倾向,对因工作责任造成漏管现象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合理调整定额。要按照《山西省国税系统个体私营业户建帐查帐征收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平衡建帐户与定额户的税负,适时调整定期定额户的定额。调整定额的一般原则是:对正常户的定额调整幅度不得低于当地物价增长水平或上年增长水平;对非正常户的定额调整不得低于同行业建帐户的税负水平。没有调整或调整不到位的要立即进行调整,在调整定额工作中,要注意搜集有关信息,力求达到部门间行业间的税负平衡,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

  三、加强加油站的税收管理。各级税务机关要把加油站列入清理整顿的重点,通过清理整顿,摸清经营底数,准确掌握税源,加强建帐建制。并主动与当地技术监督等部门联系,实行对加油机铅封的控管办法。

  同时,各地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加油站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00号)要求,对加油站一律取消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方式,改按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帐或核定征收税款,按规定的程序所核定的税款不得低于原税负和建帐核算户的税负。

  四、加强专业市场和专卖店的税收管理。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以专业市场(超市、建筑装演)和专卖店为突破口,开展税收专项调查和检查,确定行业标准,合理调整定额,规范完善管理办法,加大执法力度。

  五、逐步推广使用定额发票。省局将于9月份在全省范围内的修理修配、配件销售、加油站等行业、推广使用定额普通发票。各地要搞好调查摸底,做好准备,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六、搞好协税护税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紧紧依靠当地政府和工商、公安、银行、个协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城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农村乡镇、村委会的作用,建立协税护税组织,搞好个体税收的征收管理。

  七、加大税务稽查力度。各级稽查机关要把个体税收作为稽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除对建帐核算的个体业户实施正常稽查外,要定期对定额户实施税务稽查,对超过定额幅度标准而不主动申报纳税的,一律按偷税论处,对定额偏低的建议征收部门及时调整定额。

  八、加强工作考核。从下半年开始,对个体税收整体工作进行综合评比,以推动全省个体税收管理工作。省局将对个体税收收入实行单独考核。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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