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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李思温同志在全省国税系统税务代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7]34号

颁布时间:1997-07-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李思温同志在全省国税系统税务代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印发给他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抓住契机加强领导加快税务代理步伐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李思温同志在全省国税系统税务代理工作会议的讲话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省国税系统的税务代理工作会议。在当前组织税收任务形势十分严峻的情况下,把大家召集回来,并要求一把手参加会议,说明这次会议十分重要。这次会议的主要议题是,研究和部署全省国税系统的税务代理工作。以抓住契机,加强领导,进一步加快税务代理的步伐,促进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下面,我就全省国税系统当前税务代理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必须加快我省国税系统税务代理工作从95年以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务代理试点工作意见,全省国税系统积极推行税务代理试点,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一度由于种种原因,使税务代理工作没有形成规模,形成气侯。经过近两年多来的探索,特别是通过组织人员到兄弟省市参观学习,加强了对税务代理的认识,形成了共识,要深化征管改革,必须加快税务代理步伐。

  一是推行税务代理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企业逐步成为真正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新税制实施后纳税程序和手续日趋专业化,企业对一些涉税问题仅靠自身能力已难以处理,因而十分需要通晓税收法规并具有办税专业能力的税务代理人员和机构去帮助办理,依法维护纳税人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不懂税法而违反税法规定。因此,推行税务代理,可以满足广大纳税人的需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发展的要求。

  二是推行税务代理是税收征管改革的客观要求。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总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保障新税制的贯彻实施,把推行税务代理制度列为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内容。其核心任务是:建立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建立税务机关和社会中介组织相结合的服务体系;建立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管理监控体系;建立人工与计算机结合的稽查体系;建立符合征管功能需求的组织体系。因此,适应征管改革的要求,推行税务代理,建立健全社会中介机构已势在必行。

  三是推行税务代理是优化征纳关系,建立有效监督制约机制的客观要求。我国税收征收管理长期以来、实行“一员进厂,各税统管”后来试行的征、管、查二分离、三分离,虽然在实施监督方面有所增强,但仍是税务机关内部的一种分工组合,缺乏来自外部的制约机制与之配合。随着税务代理的推行,在征收者、纳税者和代理者之间形成了新的三者制约关系。彼此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不仅可以防止偷、漏税。减少税收流失,而且还可以对税务人员进行有效监督,促进税务机关的廉政建设。

  四是加紧推行税务代理是建立我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新格局的客观要求。我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已经确定并付诸实施,各级税务机关按照方案要求,在建设税收征管的组织体系,稽查体系,监控体系上做了大量的工作,进行了积极的努力。

  前一段省局组织了以征管处牵头,部分地市分管局长参加的税收征管改革考察组到山东省、江苏省、上海市等地,考察了当地的税收征管改革情况。总的感觉是,我省税收征管改革工作总体讲不落后,有些方面还比较超前,但在建立以税务机关与中介组织相结合的管理服务体系中,税务代理工作明显落后。因而,加紧推行税务代理是完善我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新格局的客观要求。省局多次研究认为必须学习借鉴兄弟省市开展税务代理工作的经验,尽快研究和部署全省国税系统税务代理工作,加快税务代理步伐,以进一步适应深化征管改革的要求,促进全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新格局的建立和完善。

  二、关于我省国税系统当前开展税务代理工作的具体意见为加快我省国税系统税务代理工作,会前,我们草拟了关于税务代理工作的补充意见稿提交会议进行了讨论,大家提了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会后,我们作进一步修改后尽快印发执行。下面结合当前我省情况,讲几点意见,望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关于申请执业税务师按照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晋国税征发[1996]第9号《关于开展税务师和税务代理机构审批的实施意见》,全省税务系统已审批税务师5367人,其中国税系统3001人,为下一步加快税务代理步伐打下了基础。根据有关规定,对取得税务师资格,并提出申请执业且符合条 件的,经省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考核认定,并参加执业培训考试合格者,方可取得执业税务师资格。为此,经省局研究,拟在7月中旬,重点对国税系统内提出申请执业的税务师,按照全国税务代理培训教材的内容,进行执业税务师资格培训。系统内参加培训的必须是申请从事税务代理工作的,一般一个县(分局)控制在5-7人。对经培训取得执业税务师资格而不从事税务代理工作的,将取消其执业税务师资格。培训采取统一组织、统一教材、分片集中、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的方式进行。具体分五片集中进行培洲,即大同、忻州、临汾、晋城、运城,会后由征管处负责组织实施。

  (二)关于税务代理机构为使我省税务代理工作高层次、高起点、规范化、专业化推行,一是省局暂设置独立核算的税务师事务所,直接从事税务代理工作,接受本级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义管理机构将按总局统一规定设置。二是各地市经省同批复成立的税务咨询所,要进行更新组建和任命,改设为税务代理管理中心,不能直接翻板,要选择热爱和熟悉税务代理工作、有—定组织能力的同志,从事税务代理管理工作。新组建的税务代理管理中心,为本级税务机关直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面向社会,以服务为宗旨,以社会效益为目的,依法独立承办税务代理和有关财务、经济的咨询服务业务。税务代理管理中心下设若干个非独立核算的税务师事务所,接受中心的统一管理。三是各县(市、区)设置独立核算的税务师事务所,直接从事税务代理工作,按受本级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和地市税务代理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按照有关规定成立的各级税务代理机构,需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且要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要有五名以上取得《中国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的税务师;税务代理机构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30万元;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考虑到税务代理处在初期推行阶段,需要探索经验,研究管理办法,制订配套制度。因此税务代理机构暂不向社会审批,各县原则上只设一个税务师事务所,其形式为有限责任制。各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暂实行委派制。

  (三)关于税务代理机构人员来源作为一个独立的税务代理机构,除应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以外,还需要一定数量的一般工作人员。税务代理机构人员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渠道解决。1、在职税务人员,取得执业税务师资格的在职税务人员,及其他自愿从事税务代理工作的在职税务人员。2、招聘合同制人员:(1)具有执业税务师资格的社会人员;(2)税务系统内有能力从事税务代理工作的离退休人员;(3)社会上的大中专毕业生;(4)

  其他社会人员。设置的各级税务代理机构与从事税务代理工作的在职税务人员实行“三脱一保”,即:税务代理机构与税务机关脱离;经费与税务机关脱钩;从事税务代理的税务人员与税务机关脱钩。暂保留税务人员的原身份和资格,其待遇不变。

  1、从事税务代理之日起,三年内保留原身份和资格,并享受正常的晋升晋级待遇;2、从事税务代理人员在与机关脱钩前,其原任职务暂保留在所在处(科、股、分局)

  室不变;3、创办税务代理初期,暂保留原工资标准和正常福利(包括住房分配),待本机构有收益后,用其收益每人每月可上浮200元以上,其工资福利与机关逐步脱钩;4、已从事税务代理的在职税务人员在保留其原身份和资格期间,履行一定手续后,仍可回原单位工作。

  (四)关于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各级税务代理机构开展工作后,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及我省规定的业务范围实施代理,不得擅自突破。对属于税务行政职能范围的,不能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办理。鉴于我省税务代理处于开展初期,代理范围原则上实行属地对应代理的原则。各税务代理机构应密切与当地税务机关的业务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开展工作。

  (五)关于税务代理收费问题税务代理实行有偿服务,税务代理收费标准,由省国、地两局会同省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税务代理收费标准确定后,各税务代理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不能乱开口子,乱收费。税务代理服务应建立在优质高效,价格合理的基础之上,要以“四个一”

  赢得客户的信誉,即:的服务,的效率,的质量,的水平。这样税务代理才会有旺盛的生命力。同时要加强对税务代理机构收费的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正确核算收支,各税务师事务所原则上按月向管理中心上缴管理费,各代理中心必须按月向省局报送业务开展及经费收支情况。否则,主管部门有权建议省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中国税务代理许可证》。

  (六)关于申请执业税务师;税务代理机构申报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仍按晋国税征发[1996]第9号文件办理。税务代理机构章 程、工作规程、管理办法、收费标准等,拟作进一步研究后,另文下达。

  在此重申:税务代理必须坚持以下五个原则。

  1、双方自愿原则。不能有任何的强制因素,完全出于自愿,这样才能增强代理与被代理双方的责任心和信誉度。

  2、客观公正原则。在实施税务代理中,既要对委托人负责,保护其合法权益,又要对国家负责,使税收及时足额入库,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不受损失。

  3、依法办理原则。税务代理人在代理涉税事宜中,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按照税收法规、政策处理一切业务。不能有任何的违法违章 行为。

  4、严格管理原则。税务代理从一起步,就要做到正规化、规范化、制度化。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税务代理的领导、监督和管理,要求各税务师事务所,相应成立党、团组织,协助做好工作。对从事税务代理的在职税务人员的行政处罚权仍保留在原单位。同时要按照税务代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建立一套有效的管理机制,提高约束力,既鼓励大胆开拓,又坚持慎重踏实,以推进税务代理,促进税收征管改革。

  5、有偿服务原则。税务代理是一种以专业知识和技术提供服务的行业,理应实行有偿服务,这是专业知识和技术的价值体现,完全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税务代理机构作为独立法人,同其它企业一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通过服务取得收入,维持企业发展。

  二、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税务代理工作的健康发展加快税务代理工作的任务十分繁重,各级国税部门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税务代理的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税务代理的启动工作、省局研究决定,到8月底前,各地市必须组建成立税务代理管理中心,到年底要有70%的县市(区)局组建成立税务师事务所,直接从事税务代理工作。但不搞一刀切,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核心是把税源大的经济发达地区的代理工作搞起来。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工商部门的支持,成熟一个省局批准一个,各税务师事务所批准后,立即启动运作,开展税务代理工作。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推动税务代理的开展。

  税务代理是税收征管全过程中的重要环节,随着我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入实施,推行税务代理,充实代理人员,健全税务代理的法制和业务建设,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的、迫切的和不可回避的任务。所以,我们必须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从社会主义税制建设的高度、从建设适合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型税收征管模式的高度来认识税务代理工作,认识其重要性和迫切性,我省启动税务代理工作,不是为安排几个人收几个费的问题,而是完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工作的一项具体措施。

  各地要把税务代理工作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认真研究采取措施,做到有领导、有规划、有措施、有步骤地开展税务代理。各级税务机关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此项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办事机构,组织到位,人员到位,管理到位。并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配合、协调,创造环境。省局拟在适当时候,召开全省税务代理工作座变会,总结经验,制定措施,完善办法。推动我省税务代理工作的向前发展。

  (二)在实际工作中要积极支持税务代理业的发展税务代理工作在开展初期面临着诸多困难,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帮助排扰解给,在严格实行“三脱一保”的前提下,如在办公条 件、业务管理、力量配备、组织协调等方面,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和办法,予以最大的支持和帮助,用最短的时间将税务代理推向社会。

  (三)抓好税务代理队伍建设税务代理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税务代理服务的质量和信誉,各级税务机关从开始就应狠抓税务代理队伍的建设,选择有领办税务代理能力的同志开展税务代理工作。牢固树立人才意识,不能一味发展规模而忽视税务代理人员素质的提高。一要用好原来从事税务代理工作的老同志;二要用好现有在职职工;三要用好社会上愿意从事税务代理的专业人才。要拓宽用人思路,优化结构,培养素质好,水平高,年纪轻的税务代理从业人员。提倡和鼓励已取得税务师资格的在职税务人员,领办创办税务代理机构,以促进税务代理工作水平及质量的提高。

  (四)进一步做好从事税务代理在职税务人员的思想工作要使他们充分认识到从事税务代理工作,不但肩负着开创税收征管新局面的重任,而且还肩负着探索一条 实施有效代理路子的重担。各级税务机关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时,要认真落实好有关在职税务人员从事税务代理工作待遇的各项规定,对已从事税务代理的在职税务人员在保留其原身份和资格期间,履行一定手续后,回原单位工作,不得附加任何条 件、打消他们的后顾之忧,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启动税务代理,开创全省税务代理工作局面。税收代理事业方兴未艾,在这广阔的天地里大有作为。

  (五)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税务代理要使社会各界能够充分理解和支持税务代理工作,减少和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失误和误会,使税务代理工作能够健康有序地开展起来。

  (六)转变观念,服务第一税务代理人员要尽快转变观念,变“别人为我”为“我为别人”,变管理纳税人为服务纳税人,以客观、公正、优质、高效的服务宗旨,赢得纳税人的信赖。

  同志们,税务代理工作的开展,标志着我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又迈出了新的一步,这是我们税收征管改革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关系到广大纳税人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由于时间紧,任务重,希望同志们要抓紧安排落实此项工作。我相信经过同志们的共同努力,我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和税务代理工作,一定会取得很大成绩。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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