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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和对郑州市国税局滚动审批缓征税款问题的通报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8]32号

颁布时间:1998-08-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郑州市国税局“滚动审批缓征税款”问题的通报》的通知(国税函[1998]40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权限。

  1.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工作,同一纳税人应纳的同一个税种的税款,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延期缴纳一次。需要再次延期缴纳的,必须逐级报经省局审批。

  2.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仍按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严格加收税收滞纳金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晋国税征收[1995]27号)规定执行。

  3.取消税务所的审批权利。税务机关在各自的审批权限内,必须经由局长批准,方可延期缴纳。

  4.除总局文件第二条 所列举的“特殊困难”外,省局暂不作其他规定。

  二、严格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手续。

  1.各级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后,要本着“依法征税,应收尽收”的原则对其申请内容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通知》规定中列举的“特殊困难”标准的,一律不得批缓。

  2.纳税人申请延期缓缴税款需在《申请审批表》后附有关证明、依据或说明。

  报省局备案的批缓税款,省局经查实与文件规定不符的,将予以撤销,主管税务机关要按期将缓批税款收缴入库,同时从该税款应当缴纳的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严格加收滞纳金。

  三、各地1998年8月1日以后批缓的税款,凡不符合本通知精神的,一律予以撤销。

  四、各地要将审批缓缴税款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加强管理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对其责任人要按照总局《通知》第八条规定严肃处理,坚决杜绝擅自批缓等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

  五、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停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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