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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若干意见

晋国税发[2004]72号

颁布时间:2004-04-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2001年机构改革时,我省按照信息化加专业化管理的要求,规范了稽查局机构的设置,统一了稽查局的名称,初步形成了专业化管理,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分离的稽查体系,促进了稽查执法的规范、公正和效率。但在稽查工作中仍存在着工作思路不够清晰、检查职责交叉重叠、工作机制不够完善、队伍素质不高等方面的问题。为此,就进一步做好税务稽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理顺稽查职能

  (一)统一认识,明确工作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条和总局国税发[2003]124号文件对稽查局的基本工作职能进行了划分。各级国税机关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全面理解税务稽查的职能作用,改变目前“重数量、轻质量”、“重检查、轻整改”、稽查工作围绕查补收入转的情况。要确立正确的指导思想,把查处涉税违法犯罪、规范税收秩序、促进依法治税、促进诚信纳税、促进税收征管作为近期的稽查工作方向和目标。

  (二)理顺职能,促进依法治税。要按照有利于提升税务稽查整体效能的原则,理顺监督、惩处、教育、收入四项职能之间的关系,正确发挥好稽查的职能作用。一是要切实发挥好税务稽查维护正常税收秩序的作用。通过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涉税违法行为进行惩处,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税收秩序;二是要切实发挥好以查促管的作用。在稽查过程中,通过对被查单位、行业存在的税收问题进行分析,并形成稽查建议,促进征管水平的提高。通过对纳税人已发生经济业务会计记录的检查监督,发现和纠正纳税人在纳税方面存在的问题,促进纳税行为的规范。

  二、理清检查职责,完善工作机制

  (一)合理划分日常检查与稽查职责。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日常管理性检查与稽查职责的划分原则:一是清理漏管户、核查发票、催报催缴、纳税异常的评估询问;涉税事项审批的核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检查、注销户的检查等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或资格认定情况的日常性征管事项检查及处理由征管机构负责,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包括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由稽查局负责;二是对单个涉外企业进行的系统税务审计及处理由征管机构负责,涉及系统及行业性的涉外企业检查由稽查局统一组织实施;三是征管机构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偷、逃、骗税行为及构成立案标准的涉税违法行为,移交稽查局查处。

  (二)专项检查实行统一计划。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专项检查的部署由稽查局负责牵头统一组织。除上级统一部署安排的税收专项检查外,各级税务机关实施的税收专项检查必须实行归口管理,由稽查局统一汇总,提出具体方案报局长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税收专项检查计划原则上每年只下达一次,上下级专项检查计划的检查对象、范围相同,要按照上一级税务机关的专项检查要求进行检查。

  (三)建立工作协作机制。要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无效劳动入手,建立健全工作协作机制。一是建立征管查工作联系制度,在信息共享、资料传递方面形成既相互依存、又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二是建立园地税协作机制,通过互通信息、共享线索、互相协作、联合检查等形式,实现工作上的互助互补,提高工作的时效性和质量;三是建立税警协作机制,理顺涉税案件查处过程中公安介入的时机和案件移送受理问题,保证涉税案件的顺利查处。

  三、改进稽查方式,促进公正执法

  (一)提高选案质量。选案是查好案的基础和关键,现阶段,稽查选案要做到人机结合,实现人机互动管理,以提高选案的准确性和针对性。一是选案要与纳税评估工作衔接起来,认真做好数据采集和相关指标的比对分析工作,不仅要对同一纳税人不同时期的情况进行比对分析,而且对不同纳税人同一时期的情况也要综合分析,避免选案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二是要研究分析涉税犯罪的趋势特点、金税工程协查系统有问题发票的信息类型、举报案件反映出的问题,掌握涉税犯罪动态,提高选案的针对性。

  (二)实行分类检查。要根据纳税信誉等级实行分类检查,促进诚信纳税。除专案检查、发票协查和上级布置的专项检查外,A类纳税人自评定之日起两年内免于稽查,对其他类的纳税人也要严格控制检查次数,同一纳税人每年只能稽查一次。

  (三)统一检查要求。要以标准化稽查工作底稿为载体,实施程序化、项目化检查。通过检查内容的项目化,加强相关项目的逻辑核对、比较分析,发现潜在问题的线索,减少检查过程中的遗漏和疏忽现象,全面反映稽查工作的深度和广度,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强化证据意识。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也是正确适用法律、法规的依据。要树立证据意识,一是调查取证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和职权进行,确保证据的合法性;二是考虑证据的关联性,只有与案件中待证事实有内在联系的事实材料才能作为证据;三是实事求是,遵循证据的客观性。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对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和证据,应进行复核,成立的,应予采纳。要通过全面收集证据,正确使用证据,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

  (五)实行稽查建议。要围绕“以查促管”,实行稽查建议制度。在每一起案件及每个行业、环节的专项检查结束后,针对纳税人、被查行业存在的税收问题及各类涉税违法犯罪动向,提出稽查建议。稽查建议要实事求是,如实反映征管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单个纳税人的稽查建议由稽查人员撰写,专项检查的稽查建议由下发专项检查计划的部门撰写。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稽查建议的操作程序,并对稽查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办。

  (六)严格税务处理。税收行政处罚(处理)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过罚相当,避免处罚畸轻、畸重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对纳税人自查发现的问题,原则上从轻处理,对自查不彻底,经检查发现的问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总局稽查局印发的《偷税案件行政处罚标准(试行)》处理,保证税收处罚(处理)的公正、公平和依法行政的统一性。

  四、强化监督制约,规范执法行为

  (一)完善岗责体系。要根据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分离的要求,结合实际,实行一岗多人、一人多岗的原则,以责定岗、以岗定人,完善岗责结合的工作体系,使各环节、各岗位的工作目标及责任清晰确,形成环环衔接、协调运转的工作链条,切实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

  (二)落实稽查案件复查制度。要认真落实《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办法》,省、市稽查局要有针对性地对下级稽查局查结的案件,抽取一定的比例进行复查。各级国税局也要加强对所属稽查局已查结案件的复查。稽查案件的复查要列入税务检查计划,严格控制对纳税人的检查次数。复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程序是否合法,证据是否合法确凿,定性处理适用依据是否正确,事实是否清楚,服务文书使用是否正确规范。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

  (三)实行集体审理制度。各级稽查局查办的案件,达到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标准的重大案件,要一律报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凡经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一律以本级国税局的名义发出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稽查局按照权限自行审理的案件,要由审理环节审查并作出初审意见后,实行集体审议,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事项文书及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应报同级法规部门备案备查。

  (四)推行稽查业务公开。要按照总局《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试行)》的规定,公开稽查执法的范围、职责、权限、程序,把稽查执法活动直接置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要建立税务稽查告知制度,实施稽查时将税务机关及其稽查人员的主要职权、被查人的法定权利、义务等事项告知被查人,促进公正执法、文明办案。

  五、加强基础管理,提高工作质量

  (一)严格稽查工作考核。稽查工作的考核内容、指标是衡量稽查工作水平和质量的重要依据。要认真贯彻落实稽查工作考核暂行办法,以考核为手段,以提高工作质量为目的,结合工作实际健全考核机制,进一步细化考核指标,把考核内容纳入各环节、各岗位的工作目标。并针对考核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认真整改,省局将定期通报考核结果。

  (二)严格大要案报告督办制度。要认真执行“大案要案报告制度”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凡按照省局晋国税[2002]487号通知规定,需上报的案件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报告。被省局列为督办的案件,要从接到“重大税收案件督办函”之日起,确定主管案件的局领导和承办查处的负责人,将督办案件的查处工作责任到人,并按规定上报查处进展情况和查处结果。对隐瞒不报、施案不查的,要按规定追究责任。

  (三)做好TAIS稽查模块的推广应用。TAIS稽查模块是山西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组成部分,是稽查信息化建设的主要内容。要继续做好推广应用工作,总结使用效果,把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环节的业务和所有的涉税案件都纳入计算机管理,提高稽查信息的共享利用水平,进一步规范稽查文书的使用和基础资料的管理,促进稽查管理的标准化、程序化。

  (四)抓好协查系统管理。要按照业务需求和岗位设置的要求,配备专职协查人员,加强协查信息的监控管理,确保受托协查按期回复率达到100%,委托协查选票准确率达到30%以上。加强对协查信息的分析、应用,通过对协查数据和协查结果分析,发现案源线索,及时总结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变化趋势及新动向,加大打击力度和防范措施。

  (五)加强稽查案卷管理。税务稽查案卷是客观、系统反映税务违法案件实施稽查情况的真实记录,要按照省局《税务稽查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做好税务稽查案卷的立卷、装订、归档、保管工作。同时也要充分利用其应有的价值,组织好案卷的展评交流活动,通过观摩、学习,查摆问题,提高规范执法的意识,促进依法行政。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

  (一)加强教育培训。按照建设“政治过硬、业务熟练、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的高素质队伍要求,一是要开展以“爱岗敬业、公正执法、诚信服务、廉洁奉公”为基本内容的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稽查人员的道德情操和政治觉悟,增强队伍的凝聚力;二是要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既要重点组织好专业性人才和复合型人才的培训,也要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按照“三懂(懂税收法规和相关法律、懂财务会计制度、懂计算机操作)”、“三会(会查账、会取证、会写作)”的标准,加强全员的基础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学以致用;三是要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提高领导的决策水平和工作协调能力,起好表率带头作用。

  (二)逐步建立稽查人员业务等级制度。要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逐步扩大稽查人员业务等级制度的试行范围,按照德、能、勤、绩、廉五方面的内容,完善权利、义务、晋升、淘汰、待遇等方面的规定,将竞争激励机制落到实处,提高稽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

  (三)完善稽查人才库人员的选拔、培养、使用。要根据经济发展给稽查工作带来的挑战和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的需要,优化稽查人才库的结构,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调整充实稽查人才库专业人员的比例,加强经济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使用、操作高科技手段的技能,通过查训结合;提高实地检查的经验。列入稽查人才库的人员平时在原单位工作,开展专案、重大专项检查时,省局优先调用。各地要注意保持稽查人才库人员的相对稳定,并发挥好他们在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和传、帮、带的作用,促进整体素质的提高。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二零零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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