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财预字[1998]174号
颁布时间:1998-12-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财政厅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人民银行各地、市分行、县支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预字[1998]242号《关于实行“抵、兔、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1.对免抵调增增值税25%部分,要严格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规定的增值税分享级次,正确划入地方各级国库。属于中央与省共享的,由中央国库划入省国库;属于中央与地市县共享的,由中央国库相应划入地市县国库。
2.1998年1-11月份的“免、抵”税数额,在12月31日前办理调库;12月份的“免、抵”税数额,应尽量在国库年终决算整理期内办理调库,如确实来不及的,应在1999年1月底前办理调库。
以上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抵、免、退”税办法有关预管理问题的通知(略)
山西省财政厅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