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国税征发[1998]53号
颁布时间:1998-12-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物资流通产业协会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物资局(集团公司),省国税局各直属单位,省物产集团各成员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发票管理,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将山西省物资销售行业普通发票管理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票管理山西省物资系统销售物资所需普通发票,统一使用由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山西省物资行业销售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物资发票)。物资系统自行设计的机电设备总公司专用发票和其他销售票据同时废止。
二、发票式样
(一)山西省物资行业销售普通发票为10万元版“锯齿剪贴式”发票,共一式六联。物资发票的发票联套印红色“山西省XX市(县)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和防伪标志(式样附后)。
(二)物资发票的装订及使用按山西省国税局晋国税征发[1998]52号文规定办理。
三、发票发售物资发票由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具体负责发票的发售,印制及其它各项管理工作。省物资系统的各物资企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有关事宜。
四、其他事宜
(一)物资发票的收取标准按工本费收取。即:工本费=(出厂价十运杂费)×(1+损耗率),各地国税机关不准随意提价。
(二)为统一全省发票式样,由山西税务学校印刷厂负责制作发票激光胶片,各印刷厂可与该厂联系索取并报所需用量。
(三)其他有关事宜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五、山西省物资销售发票,从1999年1月1日起使用。原销售票据至199 9年2月1日废止。
附件:山西省物资行业销售普通发票(式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物资流通产业协会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