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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征免车胎使用牌照税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的通知

晋税外发[1994]12号

颁布时间:1994-03-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税务局

各行署、市税务局,平朔涉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8号文《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征免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征免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的通知

  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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